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fā)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指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農業(yè)、漁業(yè)、質量技術監(jiān)督、林業(yè)、衛(wèi)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予以保障,并納入年度預算,用于本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舉報獎勵,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執(zhí)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告知、受理、決定及發(fā)放。
區(qū)、縣(市)食品安全獎勵資金的管理,由區(qū)、縣(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決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走訪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映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
第六條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分為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和匿名舉報。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及有效聯系方式。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不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但與舉報受理部門約定了舉報密碼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未提供真實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聯系方式或者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系。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對下列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yè)投入品,或者經營上述食用農產品;
(二)經營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guī)范材料的農產品;
(三)未經定點從事生豬(以下所稱生豬包括牛、羊)屠宰活動;
(四)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或者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五)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六)餐飲具消毒服務經營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飲具;
(七)在禁止區(qū)域內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fā)市場或者在花卉寵物市場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qū);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將餐后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加工作為食用油脂銷售、使用;
(九)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十一)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制品;
(十二)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十四)明知從事本款第八至第十三項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十五)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六)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七)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八)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九)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生產經營未按規(guī)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十一)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yè)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二十二)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二十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十四)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二十五)聘用依法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或者安全管理的人員在相應經營管理或者安全管理崗位工作;
(二十六)未經許可生產應當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許可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十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狀況發(fā)布的其他應當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且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二)所舉報的違法行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真實、具體,能提供主要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二)舉報人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舉報人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請求制止侵權、賠償損失并予以懲處侵權人而進行的投訴、申訴;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