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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重點解讀

時間:2021-01-24 12:19:08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重點解讀

  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原來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比,新修正條例在適用范圍、管理部門、應對建設領域欠薪、工資支付專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等方面做了新增或者刪減。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重點解讀吧。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jīng)濟組織、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第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者當?shù)卣嫉纳夏甓嚷毠ぴ缕骄べY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為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律師解讀: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勞動合同基本條款之一,也是計算員工加班費用的基準,此前勞動合同未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不少地方仲裁機構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核算的做法,條例修改后,勞動合同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用人單位風險將顯著增加。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于第二個月10號。”

  律師解讀:目前《條例》規(guī)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用人單位1-2個月工資很常見,條例修改后,未按規(guī)定限期支付工資的,將面臨拖欠工資的法律風險。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日工資按照勞動者月工資額除以國家規(guī)定的月計薪日確定;小時工資以日工資除以約定的日工作時間確定,但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小時工資標準或者日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進行反向計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時、按日或者按件計薪的,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折算支付勞動者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的工資。”

  五、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臺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根據(jù)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六、第三十一條增加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shù)額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律師解讀:此前出現(xiàn)用人單位欠薪情形,如果公司無力支付,政府將承擔部分員工工資的墊付義務,政府不堪其負,條例欠薪保障條款如修改通過,無疑將進一步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七、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不具備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資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發(fā)包的組織與承包人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律師解讀:現(xiàn)實中存在不少用人單位將企業(yè)的業(yè)務承包給個人,這種做法不能規(guī)避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風險,用人單位必須注意采取多事,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八、第四十條“七個工作日、六十日”分別修改為“五個工作日、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二款刪除“并告知舉報投訴人”。

  九、第四十七條將“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十、第五十條前增加一條,規(guī)定對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處罰責任。“第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人數(shù)十人以上的;

  (二)連續(xù)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二個月以上的;

  (三)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數(shù)額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四)一年內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

  律師解讀:條例修訂通過后,欠薪不僅面臨承擔支付工薪的責任,還要面臨較大的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惡意欠薪罪)。

  十一、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工資支付義務雖然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jīng)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或者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將到期的工資支付義務的,視為拖欠工資。”

  十二、將“勞動保障部門”統(tǒng)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理由:規(guī)范行政部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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