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全文解讀
第一條 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jù)的規(guī)定。
近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3年底,全省公路總里程達17.4萬公里,路網密度達到124.65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里程3521公里,一級公路里程2280公里,并實現(xiàn)所有鄉(xiāng)鎮(zhèn)通瀝青(水泥)路,行政村通公路率為99.99%,極大地促進和保障了我省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然而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現(xiàn)象也愈演愈烈,不僅加劇公路損壞程度,縮短公路使用壽命,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損害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而且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據(jù)統(tǒng)計,2009年至2012年間,超限超載運輸每年給我省國省干線公路造成養(yǎng)護資金額外支出約11億元,公路使用年限縮短帶來的經濟損失約40億元。因此,大力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保障公路暢通、完好,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等法律、法規(guī)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作了規(guī)定,但依據(jù)比較原則,不完全適合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需要。《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和《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責任追究辦法》(皖政辦〔2012〕56號)等政府規(guī)章明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超限的具體制度措施,但效力等級低,執(zhí)行起來有很大的困難。在治理工作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亟需立法予以規(guī)范: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不夠明確;二是科技治超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三是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jiān)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點數(shù)量較少,固定檢測局限性大;五是對收費公路治超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綜合性和針對性更強、效力等級更高的地方性法規(guī),為治超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3年8月,省交通運輸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稿)。省人大、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增列為年度審議類立法項目。王學軍省長就條例起草工作專門作出批示;陳樹隆、方春明副省長多次聽取條例起草進展情況的匯報,并召集有關部門研究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辦分別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等多地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基層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意見,特別是充分聽取有關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駕駛員的意見,書面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縣政府的意見,將草案稿、草案、草案修改稿分別在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門戶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條例歷經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于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制定條例目的是通過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維護公路運輸正常市場秩序。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據(jù)公安機關統(tǒng)計,每年約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載引發(fā),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特別是非法改裝車輛,僅僅通過更換高壓輪胎、加厚鋼板、加高車廂板等措施來實現(xiàn)超限超載運輸,而車輛本身操縱、制動、動力和傳動系統(tǒng)仍保持出廠配置,長期超負荷運轉后,車輛制動性能和操縱穩(wěn)定性下降,極易出現(xiàn)制動失靈、離合器燒壞、傳動軸脫落、斷裂、爆胎等突發(fā)性故障,成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因此,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超限,就能從根本上減少重大交通事故,清除安全隱患,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公路完好是指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也就是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tài)符合有關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公路暢通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必然以公路完好和安全為前提。研究表明,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的損壞,與車輛軸載質量呈幾何級數(shù)增加,極易對路面、橋涵造成災難性破壞。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的損壞,縮短了公路使用壽命和大、中修周期,增加了小修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公路養(yǎng)護、維護成本,也經常使公路陷入邊修邊壞、屢修屢壞的怪圈。因此,治理超載超限的直接目的是保持公路的良好狀態(tài),延長公路的使用周期,保證公路交通的暢通無阻。
維護公路運輸正常市場秩序
當前我省經濟處于快速發(fā)展期,大噸位車輛運輸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部分人帶頭超限超載,獲取高額利潤,而守法經營者獲利空間縮小,最終導致整個運輸市場秩序混亂,形成了“越是超載運價越低、運價越低越是超載”的惡性循環(huán),嚴重危害了公路運輸正常的市場秩序。
4. 強化依法治超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guī)范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在我省交通運輸法制建設中具有突破性的歷史意義。它的立法原則、有關制度構建充分體現(xiàn)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要求,既把治超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通過法規(guī)形式固定下來,使其法制化、規(guī)范化,又明確了公安、公路及道路運輸?shù)裙芾頇C構的主體資格,規(guī)定了相關法定監(jiān)管責任,實現(xiàn)了權責的有機統(tǒng)一。它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載的法律制度,為有關部門開展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jù)。
(二)立法依據(jù)
條例的立法依據(jù)有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條例的直接立法依據(jù)是《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本條例就是依據(jù)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原則和基本制度,針對我省特點及工作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具體工作措施,明確了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治超責任。
二是事實依據(jù)。就是“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區(qū)域內行駛在公路上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治理活動。
客運車輛載員超載的治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行駛在城市道路上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治理也不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二)超限運輸
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及其載物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這里的標準既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也包括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yè)根據(jù)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依法設置的交通標志標明的標準。
根據(j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及《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04〕455號)的規(guī)定,貨運車輛超限包括車貨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長、超寬)、車貨總重超限和車輛軸載質量超限及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等四種情形:
車貨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長、超寬):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車貨總長18米以上,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2. 車貨總重超限:二軸貨運車輛車貨總重20噸以上,三軸貨運車輛車貨總重30噸以上,四軸貨運車輛車貨總重40噸以上,五軸貨運車輛車貨總重50噸以上,六軸及六軸以上貨運車輛車貨總重55噸以上。
貨運車輛軸載質量規(guī)定限值: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三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三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是指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因損壞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yè)依法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公路標志,變更后的公路標志所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為該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實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超過該標準的貨運車輛如在該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也屬于超限運輸。
(三)超載運輸
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即車輛運輸?shù)呢浳镏亓砍^行駛證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四)超限與超載的區(qū)別
超限與超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其區(qū)別主要為:
適用法律依據(jù)不同。車輛超限違反的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等公路法律法規(guī);車輛超載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認定標準的技術參數(shù)不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shù)主要是根據(jù)公路設計技術標準等確定的,不同等級公路(含橋梁)設計的限值標準是不同的;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shù)是根據(jù)車輛綜合性能來確定的,在車輛登記時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為其限值。
3. 實施行政管理的主體及目標不同。超限的行政管理主體是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其管理主要目標是為了保護公路完好和安全,使路橋免遭損害;超載的行政管理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管理主要目標是為了避免道路交通事故,保護道路使用者人身財產安全。
兩者危害后果有所不同。車輛超限直接危害的是公路這一構筑物自身的完好和安全,后果是導致公路、橋梁的損壞;車輛超載危害的是車輛的技術狀況及道路交通安全,后果是誘發(fā)交通事故,實踐中大量的交通事故都是與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在實踐中,貨運車輛大多同時處于超限與超載的狀態(tài),但是也存在大量超載但不一定超限、超限但不一定超載的情形。如在治超執(zhí)法實踐中查處的福田牌BJ3313DMPJC-3重型自卸貨車(四軸車,限制車貨總重為40噸),車輛行駛證登記整車質量14.85噸,核載質量15.955噸,總質量31噸,若其載貨17噸,則它是超載車,但是它車貨總重未超限。又如大力SH3603自卸車(四軸車,限制車貨總重40噸),自重27.8噸,核定載重31.8噸,滿載總質量59.6噸。當滿載時,該車超限但未超載。
基于貨運車輛大多同時處于超限與超載的狀態(tài),條例的立法目的明確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暢通,所以將貨運運輸車輛超限和超載治理兩者之間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治理合力,在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全面打擊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活動,效果則更好。
第三條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xié)調機構,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完善監(jiān)控網絡,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職責的規(guī)定。
治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工作涉及部門多,治理難度大,必須在地方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協(xié)作、支持,才能使治理超限超載各項工作措施得以貫徹和落實,才能正確處理好治理工作與經濟發(fā)展的關系,才能真正建立治超長效機制。國務院辦公廳2005年專門下發(fā)了《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30號),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積極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困難。
條例首先明確了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即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其次,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治超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xié)調機構,統(tǒng)籌協(xié)調指揮治理工作,解決過去部門治理力量薄弱的問題;將治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從根本上解決了治理工作的經費保障問題,特別是執(zhí)法經費的解決,能從源頭上解決執(zhí)法中靠罰款養(yǎng)人的問題;將部門行為轉變?yōu)檎袨,有利于治超工作的推進。第三,提升科技治理水平,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完善監(jiān)控網絡,解決過去治超科技水平不高、治超信息不能共享的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jù)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農業(yè)、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治超工作,以及其他部門治超職責的規(guī)定。
(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guī)劃,審查批準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原有站址的調整,負責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監(jiān)督管理,聯(lián)合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路面治理聯(lián)合執(zhí)法,指導公路管理機構加強治超信息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督促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利用該信息平臺,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及時登記、抄告和公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超限檢測站點以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及時將路面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聯(lián)合治超、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加強貨運源頭單位運輸裝載行為的監(jiān)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建立貨運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信息系統(tǒng)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車輛和企業(yè)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后續(xù)處罰。
(二)公安機關
加強車輛登記、審驗管理,禁止非法改裝和拼裝車輛登記使用;維護超限檢測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對超限超載運輸現(xiàn)象嚴重的區(qū)域,根據(jù)需要向站點派駐人民警察;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zhí)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阻礙執(zhí)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加強《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管理,監(jiān)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查處違規(guī)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企業(yè)行為,依法取締非法貨物裝載經營企業(yè)、拼裝、改裝汽車企業(yè)。
(五)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yè)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zhí)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部門
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jiān)管,嚴禁超載、混裝;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yè)作為危險化學品的超載車輛卸載和駁載基地;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fā)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農業(yè)部門
加強低速載貨汽車管理,禁止不符合有關技術條件的低速載貨汽車登記使用,禁止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或者變形拖拉機。
(八)水利部門
與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及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行為的審批工作;查處和糾正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圍內采砂。
(九)國土資源部門
按規(guī)定對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的非法占地、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十)財政部門
保障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十一)價格部門
指導和監(jiān)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zhí)行。
(十二)監(jiān)察部門
對相關部門在治理工作中的執(zhí)法行為和行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查處行業(yè)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guī)等行為,對治理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工作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zhí)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并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以及執(zhí)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第一款規(guī)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權。舉報是公民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方式,也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監(jiān)督的一種方式。舉報的內容包括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行為以及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舉報處理程序
第二款規(guī)定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將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布。這一規(guī)定是義務性規(guī)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zhí)法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途徑,包括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
本款還規(guī)定了關于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zhí)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及時負責調查處理。關于處理程序和時限,按照有關規(guī)定,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根據(jù)舉報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在20日內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部門,有查處權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反饋期限應當是自調查處理完成或收到有關部門反饋意見后10日內。
另外,無論舉報人采取哪種舉報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都應該說明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尤其是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違法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手段、具體情節(jié)、后果)以及有關證據(jù),舉報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只有這樣,有權機關才能有效查處違法行為,向舉報人及時反饋查處結果以及相關的行政義務。
(三)舉報獎勵制度
本款同時明確了對于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舉報人的前提是根據(jù)舉報人提供的真實信息和線索,有效地查處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或者執(zhí)法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具體獎勵辦法及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確定,獎勵分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獎勵費用從財政預算中解決。另外,對舉報人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人;宣傳報道和對舉報人的獎勵工作除征得舉報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單位。
社會組織和公民通過舉報,不僅可以實現(xiàn)憲法賦予公民的監(jiān)督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權利,還有利于通過舉報切實促進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相關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shù)進行改裝,并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運車輛注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予以查驗。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改裝車輛的變更登記,拼裝、改裝貨運車輛查驗的規(guī)定。
(一)禁止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本條規(guī)定的“拼裝”是指使用汽車發(fā)動機、轉向機、變速器、車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貨運車輛;“擅自改裝”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已獲得《機動車行駛證》貨車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需要注意的的是,改裝汽車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為合法改裝,指依法履行相關申請程序,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yè),用符合標準的發(fā)動機、底盤或總成等,重新設計、改裝與原車型不同的汽車,改裝后的汽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種為非法改裝,指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或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擅自改變已獲得《機動車行駛證》貨車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鶙l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型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二)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的車輛應當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改裝企業(yè)實施車輛改裝作業(yè),改裝完畢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行駛證變更手續(xù),并經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證》變更手續(xù)。
(三)對拼裝、改裝車輛的查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運車輛注冊登記時,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及《機動車查驗工作規(guī)程》(GA801)等規(guī)定,核查和比對《公告》信息、隨車配發(fā)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和車輛識別代號等。
在辦理車輛行駛證定期檢驗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予以查驗,確保車輛的長、寬、高與《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數(shù)值一致,軸數(shù)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準照片記載的軸數(shù)一致。同一軸上的輪胎規(guī)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guī)格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或資料)記載的內容一致。
對于存在拼裝和擅自改裝情況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給予行駛證定期檢驗合格。
第七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yè)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
(四)對貨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和駕駛人的從業(yè)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fā)裝載證明;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tǒng)計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于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內部管理義務的規(guī)定。
(一)本條規(guī)定的目的
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向源頭延伸,是國家、社會和管理部門的共識。《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本條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的內部管理義務。
(二)本條規(guī)定的含義
貨運源頭單位是指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的經營者,主要包括經依法許可、注冊登記,從事煤、鐵、有色金屬、焦炭等礦產品和水泥、砂石等建材生產加工企業(yè),港口經營企業(yè)、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物流站場,以及其它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
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yè)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從業(yè)人員”,是指貨運源頭單位內涉及貨物裝載、運輸全過程,重點是車輛進場、登記、裝載、稱重、出場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是指貨運源頭單位內部制定的、對超限超載涉及到的工作人員,追究其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的制度和措施。
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
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基本常識和要求;貨物運輸經營、貨運從業(yè)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貨物裝載、保管、運輸基本知識;其他安全生產、職業(yè)道德等方面的知識。
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
本條規(guī)定的“計重設備和設施”是指經質監(jiān)部門定期檢驗合格的汽車衡(地磅秤)、便攜式稱重設備等。計重設備和設施的配備方式可以采用自備、租用、設立集中過磅點等方式實現(xiàn),對運輸量大、貨運車輛多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鼓勵自備;對運輸量較小的貨運源頭單位,鼓勵其租用或合租計重設備設施;對貨運源頭單位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可以根據(jù)工作實際建設源頭監(jiān)管站或計重過磅點,提供計重服務。
對貨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和駕駛人的從業(yè)資格證進行登記
本條規(guī)定的“行駛證”即機動車行駛證,是公安機關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本條規(guī)定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決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向申請人投入運輸?shù)能囕v配發(fā)的證件。
本條規(guī)定的“駕駛人從業(yè)資格證”即經營性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向符合條件、考試合格的申請人頒發(fā)的準予從事經營性道路貨運駕駛員的證件。
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fā)裝載證明
本條規(guī)定的“核定載質量”即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限值;“裝載要求”包括超限限值規(guī)定、特定貨物的裝載注意事項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對貨運裝載的基本要求。“裝載證明”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裝載證明是由貨運源頭單位自行印制、簽發(fā)、交由貨運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標明本次貨物運輸載質量的紙質或電子證明。(2)裝載證明的樣式由當?shù)亟煌ㄟ\輸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3)裝載證明必須載明以下事項:車輛號牌、裝載貨物名稱、出場貨運源頭單位名稱、出場車貨總重或載貨質量。
裝載證明不僅是貨運源頭單位依法履行內部管理義務的證明,也是開展責任倒查的依據(j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栋不帐≈卫碡浳镞\輸車輛超限超載責任追究辦法》(皖政辦〔2012〕56號)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以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治超工作中查獲的超限超載車輛為線索,倒查超限超載行為涉及的車輛所有人、裝載貨物源頭、車輛生產和改裝企業(yè)等單位的過錯責任,并追究其主管和監(jiān)管部門、責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治超工作職責的責任”,貨運源頭單位如實簽發(fā)、標明出場載質量的裝載證明,有利于相關部門按圖索驥、依法追責。
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tǒng)計制度
本條規(guī)定的“登記、統(tǒng)計制度”是指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進出場車輛及其載重情況,建立登記臺賬。臺賬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子臺賬。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限超載裝載貨物;
(二)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三)為未提供從業(yè)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四)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于貨運源頭單位裝載貨物的禁止性義務的規(guī)定。
(一)不得超限超載裝載貨物。
超限超載車輛一旦上路,就會對路面、橋梁產生極大傷害,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嚴防死守不如防患未然。貨運源頭單位作為貨物裝載的主要場所和貨物運輸?shù)钠疬\點,有責任、有義務也更有可能將超限超載遏制在搖籃,將危險消滅于萌芽。《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shù)呢浳飸敺虾硕ǖ妮d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豆钒踩Wo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593號)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不得為無法出示合法證件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裝載貨物。
貨運源頭單位是貨物運輸行為的托運人,部分貨運源頭單位同時還是承運人,協(xié)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打擊無證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兜缆愤\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四十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兜缆坟浳镞\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號)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三)不得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本條規(guī)定的“虛假裝載證明”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貨物運輸未實際發(fā)生,但貨運源頭單位捏造、簽發(fā)了裝載證明。二是提供的裝載證明與實際載質量不符。
第九條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qū)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jiān)管,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通行。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