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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法規(guī)的解讀「」

時間:2018-02-24 09:25:31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關于兩項法規(guī)的解讀「2016」

  下面是小編精心為您準備的關于兩項法規(guī)的解讀,歡迎參考閱讀。

  新修訂的《條例》在“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分則中提出了“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并對各級黨組織管黨治黨失職瀆職行為作出處分規(guī)定,明確履責不力造成損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許多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在學習《條例》時,都對涉及“責任”的條款十分關心,尤其關注這樣一些問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與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是什么關系?集體違紀中的責任如何劃分?領導干部除了自己嚴守紀律還要負什么責任?

  什么是“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指的就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都要履行管黨治黨的責任。因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責無旁貸的`分內(nèi)之事,是各級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guī)定的主體責任。從黨的中央委員會到村級黨支部,從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到黨組織的各個部門,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主體,都負有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如果相關黨組織因從嚴治黨職責沒有落實而出現(xiàn)問題,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就要受到相應紀律處分。由此,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各級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屬于工作紀律,而不是政治紀律。

  從內(nèi)涵上看,全面從嚴治黨涵蓋了黨的建設、管理、監(jiān)督等管黨治黨的各個方面,涉及紀律檢查、宣傳、教育、組織、群眾、統(tǒng)一戰(zhàn)線等各項工作,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只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并不等于全部,紀委履行的監(jiān)督責任實際上是黨委主體責任的一個具體分工,因此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都包含于“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正如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在做客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訪談時所說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能不能真正落實,關乎黨的生死存亡,關乎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各級黨組織、黨的紀檢機構及其負責同志,都應該在履行管黨治黨責任中,不當“甩手掌柜”,真正把擔子擔起來,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應該說,此次《條例》寫入“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對“兩個責任”的統(tǒng)合與提升,有利于推動每一級黨組織負起責任、共同擔當,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興黨,形成全黨一起動手抓全面從嚴治黨的生動局面。

  如何區(qū)分“直接責任”、“領導責任”

  《條例》對違紀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在具體責任認定上,都按照“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進行劃分,并給予相對應的紀律處分。事實上,這三類主體可以劃分為兩種責任類型,即“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前一種的承擔者可以是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后者則僅限于黨員領導干部。

  對于如何具體區(qū)分三種“責任者”,《條例》第38條給出了相對清晰的標準。比如,“直接責任者”是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一定意義上可以稱其為當事人;而“主要領導責任者”則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領導干部,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工作“應管”或“參與決定”的領導干部,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舉例來說,某單位發(fā)生超標準公務接待的違紀問題,如果該單位領導直接授意工作人員安排該接待,則應被認定為“直接責任者”;如果沒有直接要求,則要結(jié)合該單位對于公務接待的具體分工、工作流程、審批程序等規(guī)定進行違紀責任劃分,比如,直接批準接待的主管領導就應當是“主要責任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際定性量紀中,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一個班子的一把手即“第一責任人”,通常在因履職不力導致集體違紀而受到追究時,往往要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下屬違紀,領導干部要擔責任嗎

  無疑,這個問題在《條例》中得到了許多肯定的答案。我們看到,《條例》中有29處條款出現(xiàn)了“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紀律中有 3處,主要集中在為公開發(fā)表并造成后果的不當言論提供方便等方面;組織紀律中有6處,主要集中在違規(guī)選人用人、發(fā)展黨員等方面;廉潔紀律中有8處,主要集中在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相關行為,如違規(guī)公款吃喝、公務接待、發(fā)放津補貼、出國(境)旅游等;群眾紀律中有5處,主要集中在加重群眾負擔、干涉群眾生產(chǎn)經(jīng)營自主權、搞政績工程、侵犯群眾知情權等方面;工作紀律中有7處,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如實匯報工作情況、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變更出國路線等。

  凡是出現(xiàn)這一表述的條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體違紀的情形。涉及相關問題時,不論領導干部是主觀故意觸犯紀律,還是因履職不力導致下屬觸犯紀律,都要根據(jù)情況劃分違紀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

  今年4月28日,中央紀委通報的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典型問題中,因下屬組織公款出國(境)旅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蔡瑋被東風汽車公司黨委給予黨內(nèi)警告處分。這一追責情形,明年起就可適用《條例》第98條,“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處分。

  從實踐角度看,這些包含“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表述的條款,既提醒執(zhí)紀機關在紀律審查時要全面排查該行為涉及的人員,同時,這一“負面清單”也警醒黨員領導干部除了管好自己還要管好隊伍,因為即使本人未直接參與違紀行為,也可能會因下屬違紀而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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