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南嚓P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根據(jù)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jīng)費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根據(jù)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所根據(jù)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經(jīng)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據(jù)規(guī)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實行舊城區(qū)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xié)商。
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shù)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qū)改建范圍,并按照前條規(guī)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yè)登記;(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做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征收已經(jīng)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作為征收補償?shù)囊罁?jù);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后,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五)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六)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簽訂期限;(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八)補助和獎勵標準;(九)其他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條 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
半數(shù)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不公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jù)。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jù)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2捎梅课莓a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總額。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jīng)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于三日內在政府及部門網(wǎng)站等媒體和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實施舊城區(qū)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根據(jù)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的戶數(shù)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的戶數(shù)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評 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shù)氐氖袌鰞r格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tǒng)一公開的房地產評估管理信息平臺,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誠信記錄和信用體系。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五日內仍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數(shù)以上選票。投票不能確定的,可以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xiàn)場公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xié)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