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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規(guī)定

時間:2023-02-09 10:54:37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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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規(guī)定

  編者按

民間借貸“民刑交叉”的那些法律規(guī)定

  自1991年最高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來,民間借貸在最近20多年的時間里迅猛發(fā)展,民間借貸糾紛也大幅上升。2013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兩年來經審判委員會五次專題討論,終于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這部司法解釋雖短短三十三條,但是用“萬眾矚目”一點也不過分。當天微信朋友圈里就都是相關的信息,應該說,這對借款人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對正處于訴訟階段的借款人來講更無疑像救星一樣。一言以蔽之,該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市場影響巨大,對固守多年的裁判規(guī)則更是極大突破。該《規(guī)定》涉及了很多實務性、技術性問題,例如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之間如何協(xié)調,24%和36%這兩個數(shù)字之間是什么關系,企業(yè)間拆借效力如何認定等問題,都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

  最高法權威解讀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這部司法解釋涉及了很多實務性、技術性問題,例如刑事責任與民事訴訟之間如何協(xié)調,都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就這些問題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作出了權威解讀。

  四種方式處理民刑交叉

  問:民間借貸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觸犯刑事法律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既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規(guī)定如何協(xié)調刑事與民事的關系?

  答: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確實涉及到民刑交叉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協(xié)調處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頒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按照這個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這一次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實際上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規(guī)定到民事司法解釋里面來。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fā)現(xiàn)了就要移送。法院就不再審理了,這是一種處理方式。

  第二類處理方式,如果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涉及到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與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比如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后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么辦?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做了規(guī)定,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應當要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但是對于后面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xù)審理。

  第三類情況,在審理非法集資的案件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在審理案件中不因為一部分當事人的非法集資犯罪就認定整個合同無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沒了,這是不行的。遇到這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對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受理的。

  第四種情況,如果民間借貸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實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繼續(xù)審理的,這類案件就應當中止審理,因為犯罪事實的行為可能涉及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基本案件事實可能涉及到主體、權利義務的確定等,這一類要先刑后民,先把刑事案件結案了,民事案件才能恢復審理。

  “刑民交叉”的主要問題

  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xié)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通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在刑民交叉的問題上,主要涉及有以下幾方面:

  1、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將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區(qū)別開來,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xié)調一致、互相配合。

  2、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一規(guī)定,規(guī)范了同一事實的刑民訴訟渠道,保證了當事人的訴權。

  3、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區(qū)分了有關聯(lián)但屬于不同事實的案件,避免了刑民交叉的矛盾。保證了此種案件刑民兩條線審理的互不干擾。

  4、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這樣有利于保證程序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

  5、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避免了因刑事犯罪侵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了出借人的正當利益。

  附參考:

  民間借貸糾紛 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紅線”

  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的共同特點

  (一)原告以個人為主,被告涉及個人或單位。原告以個人為主,有的一個原告背后有多個隱名原告,即多個人將款項匯總由一個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這種情況以親屬之間較常見,因此涉案人員無法估計。資金來源有的是自有資金,有的是用房屋抵押貸款從銀行借出來的資金,被告涉及個人或單位,個人往往是單位的法人代表。

  (二)利息較高,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四倍。上述系列案件借款利息一般在月息2分左右,大部分案件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四倍,即月息3分以上。借款之初都能按月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

  (三)借款時間較短。一般借款時間為3至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還款付息,然后多次簽訂還款計劃。

  (四)涉案人數(shù)眾多,標的特別巨大。上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除原、被告外,還有更多的隱名原告,人數(shù)眾多,社會影響大。涉案標的上千萬元,有的超過上億元。

  (五)在借款形式上簡單和隨意。在借貸形式上表現(xiàn)出簡單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jù)的情形較多。沒有借款協(xié)議的主要是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為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xiāng)、同學等社會關系?陬^協(xié)議主要在親屬之間,出于親情之間的信任。僅憑一張簡單的借據(jù)也表現(xiàn)較多。

  (六)擔保存在瑕疵或無擔保。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由于風險防范意識不夠。主要存在借款手續(xù)不完備、瑕疵多,有抵押擔保的少,且借款合同或借據(jù)不規(guī)范等。這些不規(guī)范的行為將導致風險隱患。上述系列案件大部分沒有擔保條款和擔保合同,借貸處于真空狀態(tài)。

  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合理界定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50萬元以上的。

  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高利息借貸都表現(xiàn)為向別人借錢,出具借條等憑證,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二者卻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生產、生活,一般來講借貸方具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通常是將吸收的資金用于發(fā)放貸款謀利。上述系列案雖有給付高利息的行為,而其借錢的目的是為了經營,并且最初也沒有想要不還錢的意思,由于投資戰(zhàn)線拉得過長,出現(xiàn)資金鏈斷裂,最終沒有還錢無力承擔其債務。

  二是行為對象不同。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出借人向親戚、朋友、鄰居等自己熟悉或認識的人借款,借款范圍相對比較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既有一定的利益關系,比如說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則是人情關系,出借人基于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錢給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對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認識的人,借款范圍非常廣。出借人是出于獲取利益而借錢。

  三是侵害的客體不同。民間借貸是一種合同行為,其最后無力還款,構成合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債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jiān)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

  四是表現(xiàn)的形式不同。民間借貸借款方是因生活、生產一時周轉不過來,有救急的成份在內,約定的利息不高,但絕大部分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時還款;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前期按約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東墻補西墻,在還款能力上明知不能為而為之,帶有欺騙的成份。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刑事相關條文解讀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本條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民間借貸涉嫌非法集資罪時,注意特定為非法集資罪,而非其他罪,應該以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為優(yōu)先選擇,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二是經過審查,若符合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則走刑事程序,不符合的,當事人有權再次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法院應該受理,此時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解讀:本條與第五條之間存在關聯(lián),即第五條規(guī)范的對象是同一事實,而本條規(guī)范的是雖有關聯(lián),但并不是同一事實的情況,對于本條規(guī)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此時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筆者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過大量濫用“先刑后民”原則的情況,主要體現(xiàn)在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民庭法官去送達或開庭時會遭遇“先刑后民”原則的搪塞和阻礙。對于此種情況,實踐中也是無可奈何,講理講不通,講法聽不了。本條的規(guī)定從立法方向上確定了基調,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解讀:本條沒有爭議,中止民事案件是審理案件的需要,因為有些前提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確定,這需要由承辦法官具體掌握。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讀:因為這屬于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刑事案件,一個是擔保的法律關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不意味著勝訴,如果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無效,那么擔保人自然不必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在存在過錯的時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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