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鑒定
導語:預備法官是指即將進入法官隊伍的一些待培訓人員。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鑒定范文。歡迎大家閱讀。
新年伊始,筆者隨國家法官學院代表團赴臺灣考察,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鑒定。期間,訪問了臺灣“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參加了“兩岸司法人員培訓交流學術研討會”。通過考察交流,對臺灣在職法官和遴選律師轉(zhuǎn)任法官職前培訓,擬任司法官(法官、檢察官)的培訓,有了初步了解和感性認識,F(xiàn)將上海的做法與之對照、比較分析,從中得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臺灣擬任司法官培訓模式日臻完善
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司訓所”)現(xiàn)隸屬“法務部”,是臺灣法官、檢察官職前訓練機關。至2008年10月,已舉辦訓練班48期,培養(yǎng)出4千余名司法官。[1]臺灣現(xiàn)今法官、檢察官幾乎都出自“司訓所”這所搖籃。故有學者稱:“司訓所”已成為絕大多數(shù)司法人蛻變前必經(jīng)的蛹繭之地。司法官職前訓練的經(jīng)歷,儼然成為司法社群彼此間或?qū)ν庾晕医榻B時的重要識別記號,甚至成為司法人事職務升遷調(diào)動時有關“司法的理論”考量的不成文指標[2]。
為開展司法官訓練,臺灣立法、行政部門制定了一套比較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僅“法務部”網(wǎng)站公布的有關司法官訓練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就有25種之多,涉及到司法官訓練的方方面面,如: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司法官訓練規(guī)則、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至連法官訓練所門禁管制也制定了實施要點。
(一)學員受訓資格。根據(jù)臺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guī)定,司法官考試是選拔未來司法官的首要途徑,參試者必須具有相關專業(yè)?埔陨蠈W歷,或經(jīng)特定考試合格,或具備相應條件。司法官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齲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兩部分,其中,普通科目包括中文、憲法等,專業(yè)科目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行政法等?荚嚭细裾,才取得進入“司訓所”學習受訓的資格。
(二)“司訓所”組織架構。1.決策機構為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由行政、司法、考試三院指派代表組成,“最高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分任委員兼正副召集人,“司訓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共同決定司法官訓練方針、訓練計劃及其他有關訓練的重要事項。2.訓練實施執(zhí)行機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的決定,交由“司訓所”執(zhí)行。按照“司訓所”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設所長1人,所長下設秘書、教務、訓導、總務、人事、會計等處理有關事務,自我鑒定《預備法官培訓自我鑒定》。3.另聘專家學者及現(xiàn)職優(yōu)秀司法官,分別擔任教學與輔導工作。
(三)學員入學后的訓練教育。司法官訓練期間為兩年,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5個月,學員在所內(nèi)1個月進行基礎課程教育,基礎課包含人權保障、司法的倫理、司法認知、司法官的人文涵養(yǎng)等,提升學員對司法價值觀、使命感和責任感的認知。另1.5個月到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jīng)濟、司法警政、環(huán)境保護、律師、會計事務所等部門實習,目的是讓學員了解行政機關及民營機構的特質(zhì)及其行政運作的'流程,從不同角度,宏觀思考司法運作。
第二階段8個月,學員回所續(xù)行司法實務課程的研習!八居査逼刚垉(yōu)秀法官和檢察官為學員講授司法實務課。課程設有民事審判實務、刑事審判實務及檢察實務;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講授輔助課程和一般課程,包括:偵查基礎知識、醫(yī)療糾紛實務、法醫(yī)實務、交通事故處理與鑒定,犯罪與審判心理學等課程。此外,還有針對性地開設了環(huán)境生態(tài)保護、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法學外文名著選讀等相關課程,并舉辦當前頗具爭議性的社會問題或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的研討會等。這一階段的學習任務相當繁重,通常會有多次模擬習作、擬判測驗,并設有段末大考和不時穿插的小考,因此學員的壓力非常大。
第三階段為1年,學員分派至各地法院、檢察署見習,學習審判、檢察等業(yè)務。實習分為民事4個月、刑事4個月和檢察業(yè)務4個月,由資深法官一對一帶教。包括庭審技能、文書制作,還包括從收案、分案到結(jié)案、歸檔等各項內(nèi)容,凡辦案應注意的事項均須學習。
第四階段為2個月。學員見習完畢,即回所進行最后階段的綜合擬判測驗和口試,并授以法律實務總結(jié)課程,強化學員司法綜合實務操作能力。校方依學員受訓期間總成績考評,結(jié)合學員的志愿派任為法官或檢察官后,再分法檢兩個班。進行1周的專業(yè)業(yè)務教育,加強處理職務相關實務能力。
上述四個階段的訓練結(jié)束,學員經(jīng)考試合格,以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的身份分發(fā)各地服務。五年候補期滿,服務成績合格,可準予試署(代理、暫委任)法官、檢察官,經(jīng)一年試署合格者,才能任法官或檢察官。
(四)學員訓練期間的管理。為加強對學員的教育管理,“司訓所”建立了導師制度。學員在所訓練期間,訓練所將每期學員分為幾個小組,每組約13、14人,由一位優(yōu)秀的法官、檢察官學長擔任專職導師(須法檢機關服務滿6年以上的司法官),負責指導學員的課業(yè)及生活問題。學員赴法檢兩院實習期間,“司訓所”分別在實習所在法院、檢察署聘請兼職導師,協(xié)助學員解決實習中遭遇的困難和問題。此外,在所研習期間,還每周安排“導師時間”,以多種形式對學員進行司法的倫理、專業(yè)道德、敬業(yè)精神教育[3]。
二、上海法院預備法官培訓尚處探索階段
我國大陸對擬任法官進行職前培訓,是近幾年才開展的一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從2003年就力推此項培訓,國家法官學院制定了預備法官培訓的教學計劃,但未予以實施。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法官培訓條例》,條例第15條規(guī)定,“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年”。于是國家法官學院在當年開展了此項培訓。與此同時,上海法院根據(jù)最高法院的要求,受托開展了一年制預備法官培訓。因此,上海法院預備法官培訓處于探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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