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著力解決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的實施方案》(江組通〔2015〕52號)要求,雙河鎮(zhèn)黨委政府立足鎮(zhèn)情實際,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著力解決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
一、干部亂作為、不作為、不善為的具體表現(xiàn)
1.有權任性、毫不收斂。部分干部對加強作風建設、加大反腐力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大勢麻木不仁、視而不見、缺少敬畏、膽大妄為。去年,我們查處了3名副科級領導干部收受賄賂的案件,目前,我們正對縣直某單位“一把手”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已初步查實存在設立“賬外賬”、公款送禮、貪污侵占等問題,頂風違紀、不收斂、不收手在這些案件中十分典型。
2.松弛懶散、不干正事。部分干部不是主動規(guī)范自身行為,而是被動應付作風建設,思想認識和行為表現(xiàn)都還沒有真正進入新狀態(tài),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不務正業(yè)等仍一定程度存在。今年3月,媒體報道了我縣兩名鄉(xiāng)鎮(zhèn)站所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玩電腦紙牌游戲和任由辦事群眾自己使用站所公章的問題,其中一名工作人員就曾于2013年因違反上班工作紀律受到過紀律處分。
3.辦事不公、優(yōu)親厚友。有的鄉(xiāng)村干部在惠民政策落實、救災款物發(fā)放等工作中私心重,自己多拿多占或為親朋好友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城鄉(xiāng)低保落實工作中,就有審核把關不嚴、講人情關系、部分不符條件卻享受待遇、部分相對更加困難的群眾未獲扶持的現(xiàn)象。去年,我縣開展了城鄉(xiāng)低保專項清理工作,共有4800多名原享受低保對象退出了低保,新增低保對象5400多人。在此過程中,我們對多名鄉(xiāng)村干部進行了問責處理。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熱衷于鉆政策“空子”、打“擦邊球”、甚至“闖紅燈”,執(zhí)行上級政策過程中搞變通,違規(guī)謀取局部利益而置制度、規(guī)定于不顧。有的虛列項目騙取上級資金,有的冒名套取新農(nóng)合、醫(yī)保資金,有的里應外合造假違規(guī)參保騙取社保待遇。近年來,我們查處了此類案件10多起,并對基層衛(wèi)生院套取農(nóng)合醫(yī)保資金問題開展了專項整治。
5.吃拿卡要、貪圖小利。一些手中有審批權、執(zhí)法權的干部,或有意拖延迫使別人來“公關”,或是濫用自由裁量權來收受好處。去年,我們查處的縣工商局干部帥某索拿卡要案就很典型,他在辦理某公司涉嫌虛假廣告案件過程中,接受當事人吃請并收受禮品后,將原本的企業(yè)罰款改成了企業(yè)贊助。
6.推諉扯皮、討價還價。有的干部“惰性”重,雖然不貪不占、不索拿卡要,但也不肯主動辦事,不肯主動認領責任,涉及多個單位負責的事項,有互相推諉、踢皮球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比如城市管理中的控違拆違工作,國土、規(guī)劃、城管以及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都應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前幾年我縣這塊工作中就存在單位配合不默契、部門履職不到位、互相埋怨指責等問題,工作效果不理想,經(jīng)過縣委政府大力整頓才有改觀。還有一些有主管部門為主負責,但需要其他職能部門予以支持、配合的工作,現(xiàn)實中也常常出現(xiàn)因支持、配合“不夠給力”而問題較多、效果不佳的情況。
7.玩忽職守、工作消極。有的干部“心”不在工作上,欠缺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去年我們查處的縣畜牧水產(chǎn)局龍陽檢疫站工作不作為案,該局工作人員未按要求對進出市場的生豬進行嚴格檢疫,導致部分病死豬被違法交易、屠宰、進入市場,對食品安全造成巨大隱患,2名工作人員及1名分管領導受到行政記過處分。還有的干部收受別人好處,對違法行為放縱不管,致使公共財產(chǎn)、群眾利益受到嚴重損失。2013年,我們查辦了縣安監(jiān)局一名副局長收受賄賂、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安全生產(chǎn)事故的案件,并追究了他的刑事責任。
8.回避矛盾、充當“好人”。有的干部是怕事、怕人、怕媒體的“三怕干部”。一是“怕事”,事業(yè)心不強,遇到問題喜歡繞著走,遇到困難不敢較真碰硬,主動為組織分憂的少,推脫責任的時候多,搞選擇性辦事,容易辦的就辦,不容易辦的能拖則拖;二是“怕人”,有的干部在遇到人情關系與組織原則相矛盾的時候,怕觸及別人利益,不堅持原則,瞻前顧后,怕講真話,怕丟選票,怕影響關系,怕惹火燒身;三是“怕媒體”,有的干部工作只求“過得去”,工作中喜歡聽安排、等指示,不敢闖、不敢干、不敢管、不敢創(chuàng)新,生怕惹出事情被媒體曝光。
9.能力不足、效率低下。有的干部對本職工作不熟、情況不明、業(yè)務不精,平時又不注重學習積累,在工作上缺乏理解力、執(zhí)行力、創(chuàng)造力,碌碌無為,難以適應崗位要求。有時對一些突發(fā)性、群體性事件沒有應對之策,一出事就手忙腳亂、處處被動。有的單位干部工作效率不高、執(zhí)行力不強,影響了發(fā)展。還有的干部能力不大、官威大,不清楚自己幾斤幾兩,超越權限、違反規(guī)定程序和有關要求進行決策,瞎指揮、亂拍板,最后自己駕馭不了,導致公共資源浪費、群眾利益受損。比如蔣家嘴鎮(zhèn)康家塘村原村支書張某,在任期內不切實際的強上工程,結果幾年時間村級債務增長三百多萬元,工程款沒有著落,造成了不穩(wěn)定問題。
10.眼高手低、貪圖安逸。一些剛出校門就被招錄進來的年輕公務員,雖然是科班出身、能說會寫,但在工作中靜不下心來,“身在曹營心在漢”,一門心思想考進上級機關,不愿意、不善于做群眾工作,與群眾話說不上、心談不攏、事議不好、理講不透,坐不上一條板凳。還有一些任職較長、臨近退休、提拔無望的干部,有“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甚至認為“寧可不做事,但不能做錯事”,在工作上按部就班、得過且過、貪圖安逸。
二、干部亂作為、不作為、不善為的產(chǎn)生原因
干部亂作為、不作為、不善為現(xiàn)象雖然類型很多,但其原因卻基本可以歸納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
從主觀原因來講:一是為攫取利益。一些干部存在唯利是圖的心態(tài),沒有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把手中權力看成是謀取私利的工具,或為錢、或為名、或為人情,導致出現(xiàn)一些亂作為的情況。二是為貪圖安逸。有的干部認為現(xiàn)在作風建設抓得嚴了,以往的一些隱性福利沒了,加上工資又不高,寧愿不做事、少做事,有的干部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tài),習慣“守攤子”,把對自己的要求僅僅劃定在“不違紀、不越位”;“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在一些年紀較大的干部中較為明顯,不愿再吃苦受累,容易出現(xiàn)不作為的思想。三是受能力所限。部分干部能力水平欠缺,沒有干事創(chuàng)業(yè)、主動履行職責的過硬本領,導致工作上力不從心。一些年齡較大的同志因知識水平、年齡等問題的影響,加上長期在最基層工作,接受新事物、新理念和掌握新技能的能力較差;一些年輕干部雖然文化水平較高但沒有與崗位需要相匹配的知識結構,同時缺乏工作歷練。四是因心理失衡。雖然經(jīng)濟社會不斷發(fā)展和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但基層干部收入仍然不高,有的干部看到別人換了房子、買了車子,心理上或多或少會有一些“不平衡”,加之新常態(tài)下對干部作風要求的愈加嚴格,舊的利益格局已經(jīng)打破,新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干部心理上一下子轉變不過來,從主觀上導致亂作為、不作為、不善為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從客觀原因來講:一是社會輿論偏位。有的干部受到社會輿論對黨員干部群體長期負面評價的影響,認為無論做什么,群眾都不認可,為民服務和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擔心“做多錯多”。價值觀的多元化也造成基層干部本身的“不自信”,基層干部屬于收入偏低的群體,而社會觀念又過度的將人的成功標準 “物質化”,導致部分干部工作沒有“成就感”,積極性不高。二是制度存在短板。我們的黨紀條規(guī)對干部不能做什么講得多、講得細、可操作性、可衡量性強,但對于干部平時應該如何行使權力、如何履行責任、所做工作如何評價等,卻尚欠細致、具體。而且現(xiàn)階段對于不作為、不善為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制度界定,以我們查辦案件的情況來看,很多行為雖然容易發(fā)現(xiàn),但不易取證、不好立案,最后只能給個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震懾力不強。三是權力責任不對等。很多單位、崗位都存在權責不對等問題,比如基層的權力大多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門,而與群眾打交道最多的又是鄉(xiāng)鎮(zhèn)干部,有時比如群眾越級上訪之類的問題,政府主責部門若是責任履行不到位,就要壓到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干部身上,導致干部有疲倦感、厭煩感。有的單位職責不清,比如政府部門未改革前,在食品安全的監(jiān)管上,食藥、工商、食安等部門就常出現(xiàn)工作推諉的現(xiàn)象,還有的單位對干部的管理不嚴,甚至干部都不明白自己的職責,不知道自己應該做什么、該怎么做,“守攤子”情況普遍。四是管理機制不活。激勵引導干部主動作為的手段措施十分缺乏,存在著“唯票取人”的傾向,部分敢擔當、有沖勁卻不一定得高票的同志難以獲得更多的提拔重用機會。鄉(xiāng)鎮(zhèn)和科局、科局和科局之間干部交流基本停滯,“末位淘汰”退出機制難以啟動。有的干部在一個崗位一呆就是十幾年,沒有在多個崗位鍛煉的機遇,能力難以提升,加上現(xiàn)在治理“三超兩亂”的大形勢,干部缺乏流動空間,積極性不高。五是問責力度偏軟。對于干部亂作為問題,除了涉及經(jīng)濟問題或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外,按照現(xiàn)有的制度條例,對其問責力度一般都不大,較難達到問責、糾錯的目的。對于干部不作為、不善為的問題,尤其是對普通工作人員,也一直沒有很好的衡量和問責辦法,加上有的單位對干部管理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無形中也縱容了一部分干部的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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