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辦理要求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的,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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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yè)務概述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xù)。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
要求外出經營企業(yè)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須在10日內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手續(xù)。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手續(xù),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罰;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符合條件的依據《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信息,錄入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還需要錄入銷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經辦人、證明核銷人和核銷日期;辦結核銷。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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