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2016年青海最新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青海故意傷害罪數額的起點: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級殘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矛盾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需要說明的問題: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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