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反家暴法全文解讀
家庭暴力的實質(zhì)是家庭中權利不平等的產(chǎn)物,體現(xiàn)的是家庭成員的不平等關系,是強勢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控制。今天,就讓中國人才網(wǎng)小編來告訴大家關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知識吧。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8日上午,西城法院召開涉家暴離婚案件審理經(jīng)驗新聞通報會。該院自2014年7月組建家事審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常見于起訴書。法官建議,遇到家暴后應及時報警,出警記錄可成為最重要證據(jù),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警方告誡書可作法院審理證據(jù)
“家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持續(xù)性等特點。”西城法院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爽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時常存在互毆情形;雙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困難。
《反家庭暴力法》中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并可出具告誡書,其中就有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
因此,張爽法官建議,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強收集證據(jù)的意識,在遭遇家暴時,及時報警,得到警方的保護和關鍵證據(jù)。
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jù)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wǎng)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
家暴受害者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張爽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注重事前防止,減少不必要的傷害。
“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張爽法官補充道。
不過,張爽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建議公安、司法、社區(qū)、婦聯(lián)加強對工作人員有關家庭暴力干預方面的培訓,充分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真正發(fā)揮起職能作用。
法官說法:人身保護令如何申請?
法官表示,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跟據(jù)該法規(guī)定:
作出人身保護令應具備條件包括: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人身保護令具體措施包括: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解除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護令出具的程序為: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應書面申請,確有困難可口頭申請);
2、法院受理后72小事內(nèi)作出保護令或駁回(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nèi)作出);
3、存在異議,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保護令執(zhí)行);
4、違反保護令法院給予訓誡、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人身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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