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何時實施
為更好地規(guī)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1月14日,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發(fā)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進一步細化投訴舉報辦理程序。首先,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藥監(jiān)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辦法》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xù)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
《辦法》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該辦法明確食藥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
同時,考慮到根據監(jiān)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該辦法規(guī)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藥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藥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投訴舉報工作責任。該辦法規(guī)定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guī)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食品藥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發(fā)布 投訴舉報辦理情況納入考核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日前發(fā)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jiān)測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風險;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辦理情況實施考核。
辦法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屬于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以此作為地域管轄的原則,便于基層及時處理大部分投訴舉報,提高解決公眾訴求的效率。
同時,考慮到根據監(jiān)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該辦法規(guī)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辦法規(guī)定,省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報送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每月報送本行政區(qū)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
辦法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通報的內容包括投訴舉報信息統計分析結果;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下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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