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車險法律規(guī)定變動內容及解讀
新車險條款12大變動及法律解讀:(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伴隨著商業(yè)車險改革的推進,ABC三套車險條款將退出歷史舞臺,主險條款全國統(tǒng)一 。
新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下文簡稱為新條款)與舊條款相比,具有結構合理、層次清晰,表述準確和用語規(guī)范的特征。具體到條款的含義,其徹底解決了“高保低賠”帶來的爭議;關于是否“無責不賠”,新條款遵循立法本意,明確“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另外,部分附加險的并入與調整,也屬于新條款的變動范圍。
條款重大變動及解讀
變動一: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解讀:保險人在舊條款適用時一般采用兩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簽訂地與被保險車輛同類車型的新車價格或折舊后該車的價格。
將新車價格作為保險金額,被保險車輛推定全損時,各地法院存在兩種不同的裁判結果:1、從公平、誠信的角度,按保險金額賠付;2、從保險利益的角度,按折舊后價值賠付,即“高保低賠”(根據(jù)訴訟請求決定退還超出車輛價值部分計收的保費或另案處理)。
將折舊后的價格作為保險金額,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通常以被保險人不足額投保,需要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保險金責任進行抗辯,以達到減損的目的。部分法院支持保險人所謂的不足額投保的辯解,大部分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新條款適用后,上述爭議將不復存在。
變動二:因第三方責任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害,被保險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p>
解讀:舊條款適用的時候,由于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從而造成保險事故時,實踐之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1、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2、保險人拒絕先行賠付,法院判決保險人先行賠付。
關于 “ 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 ” 的法律依據(jù),自1995年6月3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文簡稱為保險法)就已存在,保險法雖歷經(jīng)四次修改,但關于“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的條文始終未變。
雖然保險法已明確 “ 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保險人常常以 “ 比例賠付 ” (即無責不賠)條款進行抗辯,部分法院并未直接引用保險法關于“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的規(guī)定,而是依據(jù) “ 比例賠付 ” 屬免責條款,應列入免責條款項下并盡相應的告知義務而判決保險人先行賠付后代位求償。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先行賠付后的代位求償再一次明確,以求達到徹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認識差異。
新條款將法條原意予以明確載入尚屬首次。在新條款施行以后,保險人拒絕先行賠付的現(xiàn)象將會大量減少。
變動三:將 “ 本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 造成的損失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解讀:舊條款將 “ 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 ” 而造成的本車損失作為免責條款。新條款施行后,本車內撞擊屬于保險責任。新條款實際是吸收了舊條款適用時的附加險——車載貨物碰撞險。
變動四:將免責條款—— “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 改為:“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
解讀:舊條款適用時,只要符合無號牌或無行駛證,無臨時移動證,無臨時號牌之一,保險人即可免責。新條款適用時,若以上條件均不具備(如購買新車尚未辦理上述手續(xù)時),保險人也不可免責。新條款適用時,行駛證、號牌被注銷才能構成保險人的免責前提。
變動五:將免責條款—— “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 改為:“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
解讀:舊條款適用情形下,只要被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即構成保險人的免責條件。新條款適用以后,保險人欲免責,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3、前兩個條件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駕駛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屬主觀認識層面而缺乏客觀標準,將會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變動六:增加 “ 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 免責條款。
解讀:舊條款中 “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屬于保險責任,而新條款將其劃入責任免除范圍。相應地,附加險——自燃損失險也進行了范圍的調整。
變動七:刪除 “ 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 ” 免責條款。
解讀:新條款實際是吸收了舊條款適用情形下的附加險——車燈、倒車鏡單獨損壞險。
變動八:刪除 “ 駕駛證有效期屆滿,駕駛證未審驗 ” 免責條款。
解讀:按新條款規(guī)定 “ 駕駛證有效期屆滿,駕駛證未審驗 ”,可獲賠償。但以上情況一旦落入 “ 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 ” 等情況時,即同時屬于機動車駕駛證注銷的情形,保險人仍可依據(jù) “ 駕駛證被注銷期間 ” 而免責。
變動九:增加 “ 被保險機動車被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 免責條款。
解讀:舊條款僅有保險車輛 “ 轉讓 ” 他人,未通知保險人,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免責條款,新條款增加了 “ 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 ” 的原因。要規(guī)避新條款的免責,做到以下兩點中的任意一點即可:1、及時通知保險人;2、加裝、改裝或改變使用性質不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變動十:將免責條款——“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 ” 改為:“……離開事故現(xiàn)場 ”。
解讀:此處改動雖一字之差,但實踐操作迥異。新條款施行后,只要滿足出現(xiàn)事故后未采取措施離開(不問原因)現(xiàn)場的情況,則保險人一拒律賠。而在舊條款中,只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認定 “逃離”,保險人幾乎不可能完成拒賠。
變動十一:增加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免責條款。
解讀:適用新條款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情形下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變動十二: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5%。” 改為:“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解讀:新的其他主險(盜搶險除外)條款的免賠率與新條款一致,保險條款的整體調整,有利于被保險人對各主險條款的理解與記憶。
作為我國近3億車主需要購買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其條款如此變動,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而言,理賠更順利;于保險人而言,其降低了因內部認識差異而帶來的溝通成本;于法院而言,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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