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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船舶稅額表》計征。
第四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yè)”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
、僮ⅲ焊鶕(jù)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精神,本細則不適用于外資企業(yè)等涉外單位。
第五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救護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囚車、警車、防疫車、灑水車、殘疾人乘用的康復車;
六、經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農民用于農業(yè)生產的非機動車船;
七、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八、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車船。
第六條除本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次)繳納,規(guī)定期限為:
(一)各單位每季度繳納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shù)囟悇諜C關規(guī)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二)個人按年繳納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當?shù)囟悇諜C關規(guī)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第八條每期(次)車船使用稅開征后,稅務機關應在各碼頭及交通要道辦理檢查工作,并與公安、港務等交通管理機關密切聯(lián)系配合。
第九條車船使用稅計稅噸位的計算辦法如下:
(一)載貨汽車的凈噸位尾數(shù)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其尾數(shù)在半噸以下的免征,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三)不滿一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噸計算。
(四)拖輪包括小機拖輪,其計稅標準按馬力(每一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一)計算。
(五)沒有核定載重噸位的鐵駁、水泥駁、木船和非機動起重船,均按總噸位計算。
(六)同時持有大小噸位證書的船舶,一律按大噸位計算。
第十條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者載貨、乘人兼用的車輛,均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征稅。
第十一條各種工程車、修理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guī)定載重量計算;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的載貨汽車計算。
第十二條已納稅款的車船,因修理使噸位發(fā)生增減變化的,已繳納的當期稅款不再退補,自下期起按變更后的噸位計算。
第十三條新領行駛證照或停駛后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或恢復行駛證照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征當月稅款。無行駛證照而已在行駛的車船,應按規(guī)定繳納使用期的稅款。
第十四條凡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可持證明經稅務機關核定后可免納停駛、停航期間的稅款。但在本納稅期內已納的稅款,不予退稅;在納稅有效期內恢復行駛的,也不再重新征稅。未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仍按規(guī)定征稅。
第十五條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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