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合作協(xié)議范本
合同編號:年 字第號
貸款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儲存出質人交付的倉儲物,出具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給出質人,出質人以倉單作為借款人向貸款人辦理短期信用業(yè)務的擔保,三方同意在本協(xié)議框架下就上述業(yè)務進行合作。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各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協(xié)議。
第一條 出質人以保管人出具的倉單向貸款人出質時,貸款人應對倉單的真實性以及倉單上記載事項是否與倉儲物實際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實,保管人確認出質人用于出質的倉單為真實和具備完整權利的,應當在出質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出質人用于出質的倉單為提取該倉單項下倉儲物的唯一合法憑證,并將出質的倉單交貸款人保管。
第二條 乙方提供為甲方所認可的質押財產,作為甲方所提供融資的質押擔保,由丙方代理甲方進行占有,履行監(jiān)管責任。
第三條 丙方監(jiān)管期間從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實際控制質物即乙方質押物運輸進入丙方倉庫貨場內起,至所有質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質押時止。
第四條 質押財產為乙方合法所有的貨物,乙方保證享有質物
的所有權,乙方應當向丙方提供足以證明質押財產所有權及數(shù)量、質量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購銷合同、增值稅發(fā)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商檢證明等),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因質押財產所有權的瑕疵給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質押財產質量隱蔽瑕疵給丙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保管人自在出質倉單上簽章起,至出質人與貸款人質押擔保關系解除前,應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進行止付,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質人對質押倉單進行的掛失、變更、轉讓等處分行為。本協(xié)議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 在倉單質押期間,貸款人有權對質押倉單項下倉儲物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條 倉單質押期間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須當天電話通知貸款人,并于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倉儲物或倉儲設施發(fā)生事故;
2、沒有貸款人書面通知,出質人要求提貨或對質押倉單進行掛失、變更、轉讓等處分行為;
3、他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
4、司法機關對倉儲物采取保全、執(zhí)行等強制措施;
5、出現(xiàn)影響貸款人利益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保管人對倉儲物負有監(jiān)管責任。在倉單質押期間,保管人對協(xié)議中確定名稱及規(guī)格的質押物的品種、件數(shù)和標重負保管責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物損失、缺漏、毀損等情況,保管人應直
接向貸款人賠償。如因質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質量問題造成貸款人的損失,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貸款人在出質人提供相應保證金等條件下允許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下部分倉儲物時,應出具書面通知給保管人,保管人憑貸款人書面通知內容辦理相應倉儲物的出庫手續(xù);允許出質人提取質押倉單項下全部倉儲物或者剩余的.全部倉儲物的,貸款人應將質押倉單返還給出質人,并通知保管人倉單質押關系解除。
第七條 質押期間,保管人依法或依照倉儲合同約定解除或終止倉儲合同前,應書面通知貸款人。倉儲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倉單質押的效力。
第八條 貸款人實現(xiàn)質權時,有權直接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無需取得出質人同意。保管人應予積極協(xié)助辦理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的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 出質人與保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其雙方簽訂的倉儲合同約定。出質人以保管人出具的倉單出質給貸款人時,出質人與貸款人須另行簽訂質押合同,本協(xié)議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的,出質人與貸款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該質押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十條 授信期內如果質押物價格跌到基準價格的80%以下或者質押物損失、缺漏、毀損達到10%以上時,貸款人向借款人(出質人)發(fā)出《通知書》,要求借款人(出質人)以保證金的方式補足價格變動的差額款(基準價格與現(xiàn)貨市場價格的差額),或追加新的標的物作為質押擔保。如借款人(出質人)在3個工作日內未能達到銀行的要求,銀行有權直接處置質押倉單下倉儲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前償還貸款。
第十一條 出質人必須按貸款人要求辦理質押物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用。
保單必須注明“桂林市商業(yè)銀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以申請貸款的抵押物全價作為投保價值;貸款本息未還清以前,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十二條各方當事人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或者因不當履行給他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協(xié)議履行中發(fā)生爭議,可由各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期間,本協(xié)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質物的提貨與出庫,憑甲方簽發(fā)的《提貨通知書》辦理,《提貨通知書》為甲方許可質押物提貨與出庫的唯一有效手續(xù),《提貨通知書》的有效簽章為甲方預留印章(簽章樣式見附件)。
第十五條 本協(xié)議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各方當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 貸款人已提請保管人和出質人注意對本協(xié)議各方就條款做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保管人和出質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xié)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簽章) 出質人(簽章) 保管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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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及出質通知書
編號:致:
貴公司同意為以下簡稱出質人)存放于貴公司監(jiān)管倉的下列貨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業(yè)慣例提供倉儲服務,并出具了以下倉單。根據(jù)有關質押合同的規(guī)定,出質人持有的倉單(明細見下表)已質押我行,請貴單位核實下列倉單是否由貴單位簽發(fā),如確認無誤,請貴單位嚴格按照簽訂的《倉單質押合作協(xié)議》履行監(jiān)管職責。此致!
質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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