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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考核實務訓練證明材料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劉X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jù)、查找法律根據(jù),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xiàn)結合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被告從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十分清楚。
庭審中,被告承認向原告借款4次,總計450000元,并約定為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各份證據(jù)之間形成有效鏈條,均證實這樣的事實:在2011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此外,根據(jù)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答應原告為上述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共計470000元至今未還。
二、本案當事人之間屬于合法的借貸關系。
庭審中,雖然被告一再強調從原告處借款項后自己未用,而是用來還賭債與放gao利貸,但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庭審的調查情況來看,作為原告的劉寶良對款項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該款項的去向與原告無關。另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詢問和得知款項去向及款項借出后如何使用的義務,原告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被告與王大毛、被告與王二之間合法或者非法關系與原告無關,其行為性質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合法借貸關系。被告妄圖將自己的責任轉嫁給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shù)玫奖Wo。
款項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間斷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一直處于不斷中斷之中,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退一萬步講,即使款項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為從原告處借款時,雙方并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因此該借貸合同屬于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為,從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一直未還錢,遂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被告主張權利。從 2011年2月10日開始起算,到原告起訴時止,未超過法定的2年訴訟時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且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辜XX
二○xx年六月十日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張X
答辯人因原告劉XX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yī)療系統(tǒng)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lián)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yǎng)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2009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xié)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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