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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稅收征管法草案》意見:繳社保需用納稅人識別號
2015《稅收征管法草案》意見最新消息:繳社保需用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施行統(tǒng)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昨日開始征求意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做出規(guī)定。根據(jù)草案,今后每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chǎn)登記時,都應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guī)定
修訂草案的一大變化,是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的規(guī)定。其中就包括了明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法律地位等做法。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熊偉介紹,現(xiàn)行法案規(guī)定的稅收征管措施主要都是建立在納稅人是企業(yè)這個假定前提上,對個人納稅人的重視不夠。“隨著稅種的慢慢變化,個人納稅人數(shù)量會涌現(xiàn),這是目前征管法最需要改變的一個問題”。
據(jù)悉,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yè)、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shù)字代碼標識。
“它可能會以公民身份證號和法人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一個基本的信息組成部分,但不一定完全重合”,熊偉解釋,從其他國家情況看,由納稅人識別號來統(tǒng)領個人和企業(yè)其他方面的信息,是一個普遍的做法,有利于稅務機關掌握,把該征收的稅征收上來。
專家建議維護納稅人利益應有所考慮
熊偉表示,草案一方面在稅收征管上提出了比原來更加嚴格的要求,包括了政府信息的共享、銀行信息的報告,明確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信息的義務,賦予稅務機構便利的查詢和調查措施;另一方面在維護納稅人權益上也有所考慮。
對在納稅上發(fā)生的爭議,草案取消先繳稅后復議的規(guī)定。但同時規(guī)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納稅人須支付稅收利息。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免稅收利息;同時完善了延期、分期繳稅制度。
此外,草案增加“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發(fā)現(xiàn)需要修正的,可以修正申報”條款。熊偉表示,原先沒有“修正申報”的概念,這意味著允許納稅人改正錯誤。
同樣新增的條款是,草案引進預約裁定制度。納稅人可以就其預期未來發(fā)生、有重要經(jīng)濟利益關系的特定復雜事項向稅務機關申請預約裁定。納稅人遵從預約裁定而出現(xiàn)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可免除繳納責任。
不過,熊偉表示,雖然承認稅務機關去強化權力是一種合理的需要,但稅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這樣命名,并不意味著這部法律就只應該考慮幫助稅務機關征上稅,“還應該注意相關機構濫用權利的可能性”。他表示,修訂草案在稅務檢查的流程規(guī)定上還相對單薄,而稅務檢查恰恰是直接牽涉影響到納稅人營業(yè)自由、商業(yè)秘密等利益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修法過程中應該給予更多關注,用更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加以規(guī)范和約束。
不再提“偷稅”,改稱“逃避繳納稅款”
草案的另一個變化是,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利率由國務院結合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和市場借貸利率的合理水平綜合確定,以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相區(qū)別。另外,與刑法修正案相銜接。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同時規(guī)定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未繳稅款的,承擔比逃避繳納稅款較輕的法律責任,減輕納稅人負擔。
草案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在5年內(nèi)對納稅人的稅收義務進行確認。對未登記、未申報或者需立案查處情形的追征時效由無限期改為15年。對欠稅追征時效,由原來的無限期改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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