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近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調整江門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通知》,從2015年7月1日起,江門市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由35元/天調整為70元/天。
據了解,工傷職工經同意轉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仍按照《關于印發(fā)江門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轉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交通食宿費基金支付標準的通知》(江人社發(fā)〔2011〕53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標準為:城市間的往返交通費用。其中,省內往返交通費用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fā)票或票據報銷,往返最高標準為150元/次,最高標準以下的據實報銷;省外往返交通費用憑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發(fā)票或票據報銷。公共交通工具僅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不包括飛機、高鐵列車、出租小汽車。
此外,工傷職工在轉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費緊缺需要等待等客觀因素影響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最高標準為200元/次,最高標準以下的據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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