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上班途中被狗咬傷屬于工傷嗎?
駐馬店一女職工上班途中被狗咬傷是否工傷 法院一審裁決
【維權行動】撤銷“不予認可工傷決定書”
吳雙美是駐馬店眾品食業(yè)有限公司的一名女職工,2015年2月10日上午,她騎著一輛電動車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咬傷。傷愈后,吳雙美向事發(fā)地遂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結果,遂平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可的決定書。3月16日,吳雙美向遂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一決定書,給予自己工傷待遇。
遂平縣人社局訴訟代理人告訴記者,他們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作出這一決定的,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客運輪渡、火車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雖然吳雙美是在上班途中受到傷害,但應以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認定書為依據(jù),其提供不出相關材料,所以我們無法認定為工傷。
對此,吳雙美顯得頗為氣憤,她對記者說:“被狗咬傷后,我當即向公安部門報了案,送往醫(yī)院診斷為顱腦受傷、左踝關節(jié)骨折。人被動物侵害,又不是被車輛撞著,交警怎么可能出具責任認定書?”遂平縣人社局局長高松山對吳雙美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同時表示認定工傷沒有法律依據(jù),他們也是左右為難。
起訴到法院后,雙方陳述了各自的理由。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吳雙美在道路上騎電動車上班途中被狗咬傷,交警部門沒有進行責任認定的行為沒有過錯,此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不能及時預見意外因素,遂平縣人社局沒有證據(jù)證明吳雙美在這起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同時,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吳雙美上班途中被狗咬傷的事實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6月8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遂行初字第004號行政判決,判定撤銷遂平縣人社局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1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駐馬店眾品食業(yè)有限公司沒有派人參與訴訟,也沒有提交辯護意見書,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尊重法律判決,如果他們的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并按程序申請工傷待遇。目前,吳雙美正在等待法院判決書生效日期的到來。如果對方不提出上訴,她便會重新向遂平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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