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哈爾濱公積金提取新政出臺
1、非貸款購買具有產(chǎn)權(quán)的商品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產(chǎn)權(quán)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
3、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可以提;
4、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哈爾濱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5、調(diào)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
6、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
9、離休、退休的,職工本人可以提。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11、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
12、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直系血親可以提。
13、單位解體、破產(chǎn)、廢業(yè)的,應當在解體、破產(chǎn)、廢業(yè)前統(tǒng)一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zhuǎn)移或銷戶提取手續(xù);
1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共同申請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負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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