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2014年哈爾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對象
一、公積金查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金額:
(一)非貸款購買具有產權的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賃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調離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yè)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離休、退休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二、自住住房納入市政府棚改拆遷項目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戶口的直系血親可以提取。
三、單位解體、破產、廢業(yè)的,應當在解體、破產、廢業(yè)前統一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銷戶提取手續(xù)。
四、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還款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五、住房裝修以及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yè)用房、車庫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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