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2014住房公積金最高和最低月繳存限額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 5號)中第二條“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和第三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精神,結合省政府《關于轉發(fā)省建設廳關于住房公積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fā)[2007] 29號文)第1條第3款“加大歸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提高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各地困難企業(yè)職工最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的60%,繳存比例不低于5%,有條件的可適當上浮,增強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實力”的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以我市統(tǒng)計局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計算為依據,現將2014年度鷹潭市住房公積金最高和最低月繳存限額予以公布:
鷹潭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含單位、個人兩部分)最高原則上不超過2526元,最低不得低于160元。
【公積金知識】
鷹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帳戶設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職工個人帳戶設立手續(xù)。
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職工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手續(xù)。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統(tǒng)計部門規(guī)定的工資統(tǒng)計口徑計算。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逢角、分進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以及繳存比例的調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經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交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fā)布之月起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fā)布之后成立的單位,應當補繳自單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少繳和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關事項。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行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在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上限幅度內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工住房公積金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管理中心應當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每年六月三十日結息后向單位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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