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湛江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湛江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了,具體如何調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2016〕15號)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fā)展的意見》(湛府〔2016〕56 號)的相關規(guī)定及要求,經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六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和2016年度繳存基數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都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繳存基數的調整;繳存比例超過12%的繳存單位及其職工也要調整繳存比例。
二、調整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從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在繳存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資基數和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調整內容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調整為12%。
(二)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計算。
(三)本繳存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1210元,不得超過本市當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繳存月工資基數的最高限額分別為:湛江市區(qū)15360元;廉江市11502元、雷州市8248 元、吳川市10073 元、遂溪縣11177元、徐聞縣10019 元。
四、有關要求
(一)各繳存單位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
(二)對于繳存比例超過12%的繳存單位,直接到業(yè)務承辦銀行網點辦理變?yōu)?2%繳存的相關手續(xù)。
(三)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yè),經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四)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2016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宜時,應認真、細心核對本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避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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