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
國務院法制辦20日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修訂送審稿放寬提取條件,提出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此外,還規(guī)定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發(fā)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并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分析人士指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就是能把房貸轉化為流動性較高的證券資產,由于流動性提高,買賣更加方便,銀行可以降低資產收益率要求,從而實現(xiàn)降低房貸利率的效果。此前住建部公積金監(jiān)管司司長張其光等人撰文稱,目前我國設立國家住房銀行條件已基本成熟。2014年9月30日央行、銀監(jiān)會出臺的“央四條”提出,鼓勵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通過發(fā)行MBS、發(fā)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用于增加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同時,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國個人購房貸款余額為10.74萬億元。作為MBS潛在的存量資產,一旦我國MBS啟動,預計將可以撬動超過10萬億元的龐大沉積資產,使之進入房貸渠道。
此次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基礎,以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jiān)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jiān)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修訂送審稿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并規(guī)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同時,放寬提取條件,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并規(guī)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修訂送審稿提出,增強資金流動性,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發(fā)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此外,為促進資金保值增值,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修訂送審稿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部約束和管控,規(guī)范業(yè)務管理和防范風險。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數量為1.1億人,繳存總額為8.31萬億元,提取總額為4.34萬億元,繳存余額為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余額為2.88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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