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東莞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
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關于調整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東府函〔2015〕16號)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屆時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也從1310元/月同步調整為1510元/月。
特此通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1日
解讀
東莞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漲至1510元/月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出了《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下限的通知》,明確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屆時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也從1310元/月同步調整為1510元/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為記者算了一筆賬,調整后最低繳存額個人加單位,每月要多繳20元。
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
為何要調整我市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解釋,我市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與上限一樣,都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的。根據《關于調整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東府函〔2015〕16號)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屆時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也從1310元/月同步調整為1510元/月。該負責人稱,《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guī)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職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公積金繳存的具體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20%。不僅如此,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繳存下限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解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新開戶繳存或轉入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當月工資。
職工的工資具體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如果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只有東莞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其公積金繳存基數就是東莞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該中心表示,目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東莞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月。從5月1日起,由于東莞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則相應調整。
每月繳存額最少要多繳20元
“只要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一調,我們就相應調整下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為記者算了一筆賬:目前職工個人和單位最少要繳額為:1310×(5%+5%)=131元,5月1日后,最少要繳額為:1510×(5%+5%)=151元。也就是說,個人和單位加起來,每月繳存額最少要多繳20元。
該負責人說,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只能調整一次。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guī)定范圍內確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無論是降低繳存比例還是緩繳的,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還需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一份已經在單位公告欄公示7日的會議決議書。
此外,單位應當在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指定銀行專戶,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設立單位賬戶,并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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