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補貼包括什么
在我們進行計算工資的時候,一般是會有各種津貼和補貼的,但是,有很多時候,在員工進行辦理入職的時候,也是會有一定的補貼的。而且很多人會弄不清楚入職補貼是什么,其實,對此,公司中是有一定的規(guī)定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入職補貼一般都是包括什么。
一、入職補貼包括什么
補貼是為保證職工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國家或單位根據一定的標準,發(fā)給職工的補助性收入。目前實行的補貼主要有:副食品補貼、取暖補貼、洗理費補貼、交通費補貼等。
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平衡,各類津貼、補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地區(qū)、各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二、如何進行沒簽勞動合同賠償
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3、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4、會承擔商業(yè)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xié)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yè)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yè)限制的規(guī)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十分不利。
5、會承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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