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入職與試用期的區(qū)別是什么
在我進入職場的時候,我們大多都是先會從試用期開始工作,在試用期的時候我們往往會是公司的考察對象,對于考察合格的員工公司會給與錄取的決定,那么,在我國公司對職員的錄取來說,正式入職試用期的區(qū)別是什么?以下內容均為小編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以下內容能為您心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正式入職試用期的區(qū)別是什么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qū)別在于,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勞動者有權提前3天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入職流程
1、填寫《員工履歷表》。
2、發(fā)放向新員工介紹公司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制度匯編》,使其具備基本公司工作知識,要求其通過公司內部網絡了解進一步情況。
3、按照《新員工入職手續(xù)清單》逐項辦理入職手續(xù)。
4、確認該員工調入人事檔案的時間。
5、向新員工介紹管理層。
6、帶新員工到部門,介紹給部門總經理。
7、將新員工的情況通過e-mail和公司內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員工通訊錄。
9、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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