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金怎么算
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員工,單位就要給員工離職賠償金了,賠償金是從該員工入職開始算的,那么離職賠償金怎么算呢?下面CN 人才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
在單位工作8年,前期公司一直沒有給她買社保,2011年10月開始為她買社保,他們50歲后社保就停買了,現在她想離職,公司說不給賠償金,這樣合理嗎,我們有權要賠償金嗎?
解答
可以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保。協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張權利,以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克扣的工資、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失業(yè)保險金等。
賠償金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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