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補償的常見問題
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用人單位所作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下面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經濟補償的常見問題,以供參考!
問題一:《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標準作了原則規(guī)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為進一步明確月工資標準的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問題二: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和《對關于執(zhí)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的答復》: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fā);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發(fā),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問題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和《對關于執(zhí)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的答復》: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fā)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發(fā)。
問題四: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xié)議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fā)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五:經濟性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計發(fā)經濟補償;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問題六:計發(fā)經濟補償的年限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33號),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年限;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單位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具備以上情況的,可合并計算為計發(fā)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問題七:經濟補償中月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中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情況變化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經濟性裁員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了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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