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么算
作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而關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費就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加班費,也就是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工資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資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勞動法律對加班費有哪些規(guī)定?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加班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什么是加班?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二、加班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三、用人單位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常見錯誤的情形
現(xiàn)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錯誤的情形:
1.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基數,但并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
2.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3.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
4.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四、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150%、200%、300%)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guī)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并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簡單:
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并非職工的真實工資;
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后,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后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
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并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并不可行。
五、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fā)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鶖祽“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guī)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guī)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fā)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yè)偶爾發(fā)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于自身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于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為加班所得與閑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愿,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加班本來就需征得員工的同意,不得強制性要求員工加班。
五、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1.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yǎng)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yè)、供銷企業(yè)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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