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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權益

時間:2022-11-05 22:20:40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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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老年依法享有的九大合法權益

 關于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或保護問題,這本應不是一個值得我們作為問題的問題,因為尊老、敬老、愛老、養(yǎng)老,這是中華民族長期以來所形成的一項傳統美德。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的實施,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尊老、敬老、愛老、養(yǎng)老,已逐漸成為一種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推崇的社會風尚。因此,在我們國家,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多數老年人受到了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重視,得到了較好的扶助和贍養(yǎng)。然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卻仍然有一部分人尊老、敬老、愛老、養(yǎng)老觀念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區(qū)、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那么,我國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所謂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指我國老年人依據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依法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的跟“義務”相對的依法行使的各種權利和享受的利益。在我國,老年人作為我們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除了其作為一個公民應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外,根據其自身的特點和需要,還享有我國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權益。以上這些權益大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一)政治權利

  老年人的政治權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在信仰、結社和政治地位、名譽、身份等方面的權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這是憲法賦予所有公民的權利。老年人雖已離退休,但仍然是國家的主人,仍然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干涉。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老年人享有的政治權利主要有以下五項: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時起直到死亡為止自始至終所享有的并受法律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主要是指老年人活動范圍不受限制,來去自由;不準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老年人。人身自由權是每個公民行使其他一切自由、權利和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前提。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狹義的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權同樣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老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即:任何老年人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老年人的身體。

  (2)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即:老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任何方法對老年人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

  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老年人的住宅。

  (4)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即: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老年人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老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即: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三)社會經濟權利

  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權利是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它是老年人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主要包括經濟擔保權,享受社會經濟發(fā)展成果權,休息、休假權,領取離退休金權等。老年人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大體來說,同樣主要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勞動和休息的權利

  老年人雖已退出工作崗位,但勞動的權利并沒有喪失,老年人有繼續(xù)參加勞動的權利,有繼續(xù)參與社會發(fā)展的權利。“國家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yōu)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fā)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yè);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

  老年人在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社會勞動中,享有休息的權利。“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同上第四十二條)。

  (2)經濟擔保權

  即:在現實生活中,為了保證債權人的經濟權利的實現,作為具有履行經濟債務或承擔責任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作為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經濟債務時,他可以按照約定履行經濟債務或承擔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老年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經濟債務的,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經濟債務時,另一方有向作為保證人的老年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

  (3)享受社會發(fā)展成果的權利。即老年人有享受社會發(fā)展成果的權利(同上第四條第二款)。

  (4)領取離(退)休金的權利。

  (5)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關于生活保證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建立養(yǎng)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yǎng)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yǎng)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yǎng)老金”(第二十一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yǎng)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yǎng)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yǎng)老”(第二十二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的,或者其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確無贍養(yǎng)能力或者扶養(yǎng)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的,或者其贍養(yǎng)人和扶養(yǎng)人確無贍養(yǎng)能力或者扶養(yǎng)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yī)、保葬的五保供養(yǎng),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yǎng)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y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yī)療需要。有關部門制定醫(y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y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yǎng)人確實無力支付醫(y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可以提倡社會救助”(第二十六條)。

  “醫(y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y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yī),予以優(yōu)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yī)療等服務。提倡為老年人義診”(第二十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老年醫(yī)學的研究和人才的培養(yǎng),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第二十八條)。

  關于物質保證權。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作為老年人來說,主要包括傷殘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四)受贍養(yǎng)、扶助的權利

  主要包括享受子女和老人撫養(yǎng)過的繼子女,以及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孫子孫女的贍養(yǎng)、扶助。老年人享有受贍養(yǎng)、扶助的權利,贍養(yǎng)人對老年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是“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顧、精神上慰藉。”同時還要“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yī)療費用和護理”(同上第十二條)。因為老年人大多體弱多病,這樣規(guī)定是考慮到了老年人的特殊性。另外,還規(guī)定:“贍養(yǎng)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贍養(yǎng)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yǎng)人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贍養(yǎng)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同上第十五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撫養(yǎng)的義務。由兄、姊扶養(yǎng)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yǎng)人的兄、姊有扶養(yǎng)的義務”(同上第十六條)。
 

  (五)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同上第十九條)。
 

  (六)婚姻自由權

  主要指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涉;橐鲎杂墒菓椃ㄙx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同上第十八條)。
 

  (七)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huán)境,關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yǎng)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yǎng)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同上第十三條)。“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準照顧老年人的需要”(同上第二十九條)。
 

  (八)繼承權

  即:老年人有繼承父母或子女遺產的權利。亦即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它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二款)。
 

  (九)文化教育權利

  即:老年人有終身受教育的權利。亦即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xù)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fā)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同上第三十一條)。

  以上只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主要方面,老年人還享有其他許多權益。老年人作為弱者群體,需要更多的、特別地保護,但在強調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同時,老年人也要注意履行好自己應盡的義務。義務是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公民必須履行的必不可少的責任,老年人也不能例外。義務具有強制性,是不能放棄的。不履行義務就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權益,老年人應當積極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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