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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

時間:2022-11-02 14:57:41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大全

  經濟補償一般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大全,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對于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計算,以及新舊法律的封頂限制問題,使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遠比想象的那么簡單。而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二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段計算精神進行了細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計算的問題。在當前經濟補償金計算混亂的情況下,本文認為上海的規(guī)定對全國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1)《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以前規(guī)定”)均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guī)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guī)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guī)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3)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平均工資計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總結一下,勞動合同跨越2008.1.1的分段計算及封頂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

  a、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guī)定”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頂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guī)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資超過了上年度當地頒布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幾種情況: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③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

  【案例】上海某服裝有限公司生產部需搬遷到外省市,B作為生產部的一員,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變換工作,經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該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與B的勞動關系,B于1990年進入公司,月工資4000元。

  案例中該服裝有限公司因客觀情況變化與B解除勞動關系,均屬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規(guī)定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B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guī)定不受“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限制,按實際工齡計算。B于1990年進入公司至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齡,按18個月計算。B的月工資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B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4000元。該服裝有限公司需支付B的經濟補償金為:4000×19.5=78000元。

  b、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guī)定”都遇到年限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不超過12個月+三倍平均工資×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guī)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資超過了上年度當地頒布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且符合下列兩種情況①協(xié)商一致解除、②不能勝任解除。

  【案例】C是上海某服裝有限公司的老員工,自1990年進入公司,月工資10000元,經公司與其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于2009年3月解除了與C的勞動關系。

  案例中,經協(xié)商一致,該服裝有限公司解除了與C的勞動關系,均屬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規(guī)定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C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guī)定受“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限制,實際工齡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C于1990年進入公司至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齡,應按12個月計算。另C的月工資為10000元高于于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9876元,所以C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9876元。該服裝有限公司需支付C的經濟補償金為:10000×12+9876×1.5=134814元。

  c、在《勞動合同法》未遇到封頂、“以前規(guī)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不超過12月+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故本情況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資未超過上年度當地頒布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且符合下列兩種情況①協(xié)商一致解除、②不能勝任解除。

  【案例】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勝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資為8000元。

  案例屬于按照“以前規(guī)定”要進行年限封頂,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由于勞動者工資未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對基數不封頂的情形。此時,按照新法、舊法的標準分段計算,然后兩者相加即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8000元×【12個月(2008前)+1.5個月(2008后)】=10.8萬元

  d、在《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guī)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三倍平均工資×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這種情況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資未超過上年度當地頒布的平均工資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幾種情況: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③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

  【案例】D也是上海某服裝有限公司生產部的員工,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變換工作,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該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了與D的勞動關系,D于1990年進入公司,月工資10000元。

  案例中,該服裝有限公司因客觀情況變化與D解除勞動關系,均屬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規(guī)定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D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guī)定不受“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限制。D于1990年進入公司至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齡,應按18個月計算。D的月工資10000元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3292×3=9876),受3倍和12年封頂的限制,但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應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施行前經濟補償的基數不受三倍的限制,仍舊按10000元計算。該服裝有限公司需支付D的經濟補償金為:10000×18+9876×1.5=194814元。

  e、在《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guī)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本人平均工資×2008.1.1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三倍平均工資×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guī)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單位解雇性終止合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現《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guī)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精神,用人單位無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A自2007年進入上海某服裝有限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至2009年3月期滿,月工資10000元,合同期滿后公司未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終止了勞動關系。

  案例中A屬于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按照《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計算A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A2008年1月日后的連續(xù)工作年限為1年3個月,又因A的月工資1000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所以A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9876元。該服裝有限公司需支付A的經濟補償金為:9876×1.5=14814元

  ★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只發(fā)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fā)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xù)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xù)約的話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2倍經濟賠償金的規(guī)定。

  一、拖欠工資怎么補償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如果協(xié)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zhí)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沖動不但于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fā)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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