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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時間:2021-06-18 14:51:59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首先要求是實繳的出資額,即實繳資本;同時要求達到最低資本限額,即不得少于最低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際繳納的資本,

  一是由于公司的設立是資本的聯合,只有有資本才能形成聯合,才能形成公司這個法人實體,所以公司資本應是實有的,由公司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的;

  二是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并不足由股東對債權人負責,而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形式應當要求公司的資產是實際存在的資產,即由公司股東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而不應是虛有的數額;

  三是由于公司應當以實際資產作保證建立信譽,就應有實繳的出資。

  正是因為以上三個方面的理由,所以法律上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國務院: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限制: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chuàng)業(yè)成本,激發(fā)社會投資活力。會議強調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并明確了改革的五大內容。

  會議強調,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規(guī)范統(tǒng)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chuàng)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會議明確了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二是將企業(yè)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yè)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guī)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冊和規(guī)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guī)定。

  四是大力推進企業(yè)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yè)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tǒng)予以公示。推行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與紙質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將有違規(guī)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的“黑名錄”,向社會公布,使其“一處違規(guī)、處處受限”,提高企業(yè)“失信成本”。

  五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法定程序

  關于的減少,主要在我國第178條予以規(guī)定:“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其程序梳理后概括如下:

  1、公司內部決策

  首先,由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然后,由股東會來行使決定權。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七)項及第44條的規(guī)定,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決定權在股東會,并且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減資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人數的多數。

  另外,根據公司法第25條,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屬于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須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會被一并討論和決議,因為這是兩個相依相連的問題。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并公告?zhèn)鶛嗳?/strong>

  注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第 178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205條規(guī)定,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度

  雖然注冊資本的增減屬于企業(yè)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是,基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公司開展業(yè)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fā)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180條第2款規(guī)定,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下列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做了更加細化的規(guī)定:

  2005年12月18日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第31條、第40條、第56、第73條。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15、16、1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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