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繼承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款?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
案例事實: 某村的張某與李某為夫妻關系,兩人生下一子一女,張一(子)和張二(女)。1991年系爭房屋辦理了房產證,該證登記戶主為張某,宅基地使用權證審批表中還寫有李某、張一及張二的名字。2009年,張某去世,留下遺囑將系爭房屋由李某和張二繼承。同年,系爭房屋因修建道路動遷,張二出嫁,未參與動遷事宜,全部款項由李某和張一占有,張二主張權益時遭到拒絕。因此張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繼承系爭房屋的動遷補償款。
律師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為宅基地使用權人。
關于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系處理。系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系爭房屋的審批表表明戶主為張某,其他宅基地使用權人為李某、張一及張二,故系爭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應當為張某、李某、張一和張二,也即四人對系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分割時,應根據權利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系爭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核定的人員為四人,系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張某、李某、張一和張二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應屬于4人共有。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第一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農村房屋拆遷糾紛的注意事項
(一)補償標準低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補償費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來測算的,這種測算方法是否科學有待商榷。且該法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房屋僅作為附著物對待,并將補償標準授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具體規(guī)定。而有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違反立法法的規(guī)定,沒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行使該項權力,將該授權給下級行政機關,下級行政機關為了減少土地儲存成本,維護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將補償標準規(guī)定較低。
(二)隨意性大
在農民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有的拆遷人暗箱操作,與被拆遷農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嚴重缺少公開、公平性,對同樣被拆遷農戶的房屋,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另外,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交由村民會議按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補償標準隨意性大。
(三)拆遷協(xié)議凸顯家事代理性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僅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有不少拆遷補償協(xié)議不是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戶主)訂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簽字或授權的情況下,由享有家庭共同財產權的其他家庭成員以自己名義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xié)議,此類拆遷協(xié)議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家事代理的性質。
(四)處理難度大
1、案情復雜
農民房屋拆遷糾紛案件拆遷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農戶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農戶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農戶、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
2、群體性糾紛多,社會影響大
由于城市發(fā)展和舊城改造建設中,多為集體拆遷或片區(qū)拆遷,雖然被拆遷農戶的情況千差萬別,但各被拆遷戶要求得到合理的安置補償等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這一共同利益使各被拆遷戶結成一個個小的群體,一旦與被拆遷農戶發(fā)生糾紛,就容易發(fā)生群體性上訪、靜坐等事件,社會影響大。
3、息訴工作難做
此類糾紛訴至法院,往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農戶之間的矛盾糾紛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且司法實踐中,由于此類案件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認識不盡一致,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和認可度大受影響,極有可能反復纏訴,不利于雙方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已成為當前當事人涉法信訪案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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