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根據(jù)《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在合同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處理合同爭議時應本著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的精神,對爭議事項作全面認真的調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分清是非,判明責任,并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作出正確的裁決,以保證仲裁的客觀和公正。在仲裁中,仲裁機構應避免主觀臆斷、偏聽偏信等行為,更不可徇私枉法,而應嚴格依法辦案。
2、先行調解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合同爭議后,本著促進雙方爭議的解決、緩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首先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以求消除當事人間的隔閡,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從而解決爭議。先行調解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仲裁機構就不能進行調解,而應當開庭強制裁決。而且,當事人同意調解,但經過仲裁機構調解后仍達不成協(xié)議的,也應及時裁決,不能久拖不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機構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3、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原則
在仲裁活動中,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它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權享有仲裁程序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如陳述事實,進行辯論,提供有關證據(jù)、聘請律師參加仲裁活動等。因此,仲裁機構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這些權利,不得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
4、一次裁決原則
所謂一次裁決,又稱一裁終局,是指仲裁機構對合同爭議實行一裁終審制,即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不得申請復議,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不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次裁決有利于爭議的迅速解決,以盡可能避免因爭議久拖不決所帶來的當事人損失的擴大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消極后果。
5、獨立仲裁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仲裁機構受理合同爭議后,依法享有獨立仲裁權,獨自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爭議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而不受行政機關、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當然,仲裁機構獨立行使仲裁權并不意味著仲裁活動不受監(jiān)督,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的裁決有權予以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
(三)仲裁機構及仲裁人員
仲裁機構,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設立,并依法對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專門地進行仲裁的組織。在我國,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由于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不同,我國分別對這兩類合同爭議的仲裁規(guī)定了不同的仲裁機構,即我國仲裁委員會分為兩類:一是對國內合同的`仲裁委員會,是各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二是對涉外合同爭議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商會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它可以在一些地方設立辦事處)
根據(jù)《仲裁法》第十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國內合同爭議的,下同)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根據(jù)該法第十二、十三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第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第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第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第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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