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社保費,職工辭職受不受服務期約束?
摘要:培訓前,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及職工培訓協議,約定張某在結束培訓后需在公司工作的服務期也為5年,如因個人原因提前辭職,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張某去年1月應聘至濟南某餐飲公司,僅工作了半個月,該公司就將王某送至廣東進行了30天的培訓,公司為此支付了1萬元的.培訓費。培訓前,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及職工培訓協議,約定張某在結束培訓后需在公司工作的服務期也為5年,如因個人原因提前辭職,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培訓完成后,張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但該公司始終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4月,張某以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申請,在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自行離職。
最近,該餐飲公司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張某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9500元。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項法定強制性義務!秳趧雍贤ā返38條規(guī)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張某雖與該公司約定了服務期,但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并無不當。最終,仲裁委依法駁回了該餐飲公司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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