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提起訴訟離婚的情形
婚姻自由包括結(jié)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quán)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quán)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fā),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主要集中在男方提起離婚和軍人配偶提起的離婚。
一、男方不得提離婚的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nèi);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當然這個限制不是絕對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j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調(diào)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
二、軍人配偶提起離婚的情形
同時,現(xiàn)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zhì),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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