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伙企業(yè)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yè),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離婚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yè),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yè)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由一方繼續(xù)經營企業(yè),企業(yè)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yè)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yè),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企業(yè)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伙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伙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愿退伙,雙方可以繼續(xù)經營,但各自在合伙企業(yè)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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