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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學新增考點解讀

時間:2017-12-04 14:12:55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2016年司法考試法學新增考點解讀

  憲法學

  一、憲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體

  下列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1、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產(chǎn)生的人員(主要是領導)

  2、一府兩院任命產(chǎn)生的工作人員

  組織機構

  1、全國人大主席團組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產(chǎn)生的人員的宣誓儀式。——(人大開會期間)

  2、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委員長會議組織由其產(chǎn)生人員的宣誓儀式。

  3、最高法、最高檢副職、審判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分別由最高法 、最高檢組織。

  4、駐外全權代表的宣誓儀式由外交部組織

  二、選舉法的修改

  1、候選人不得接受資助(2015選舉法修改,16新增)

  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jīng)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jīng)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2、當選代表資格的審查(2015選舉法修改,16新增)

  (1)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舉程序、選舉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人大主席團報告。

  (2)縣級以上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人大主席團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當選無效的,在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三、國家安全法與反恐怖主義法在緊急狀態(tài)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2016新增)

  1、《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

  (1)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tài)、戰(zhàn)爭狀態(tài)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2)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2、《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

  (1)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chǎn),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xiàn)其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2)電信、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yè)務經(jīng)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3)恐怖事件發(fā)生后相關職權部門在特定區(qū)域內(nèi)實施互聯(lián)網(wǎng)、無線電、通訊管制,以及在特定區(qū)域內(nèi)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入境管制。

  (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經(jīng)過決算后,緊急動員全國人民,我們和外國約定為了防止戰(zhàn)爭狀態(tài),決定調整部分計算方案,并特赦一條熏制的咸魚 注意里面的諧音)

  四、《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2016新增)

  (1)共和國勛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誼勛章授予外國人。

  (2)國家榮譽稱號冠以“人民”,具體名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授予杰出人士。

  (3)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不可用于出售、經(jīng)營、出租,且可被剝奪。

  獲得者去世后,其繼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有權保管,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3)國家勛章、榮譽稱號的有關程序:

  ①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谌珖舜蟪N瘯䴖Q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

 、蹏抑飨鶕(jù)常委會的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fā)證書。

  五、《代表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2016新增重點)

  (1)鄉(xiāng)人大主席、副主席閉會期間負責聯(lián)系代表,并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2)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常委會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3)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負責聯(lián)系街道轄區(qū)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4)縣級人大根據(jù)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5)代表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批評、建議和意見。鄉(xiāng)級由主席團轉交,其他由常委會工作機構轉交。

  (6)進行視察?h級以上地方各級代表根據(jù)常委會的安排,視察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構和有關單位。

  鄉(xiāng)代表根據(jù)主席團安排,視察本級政府和有關單位。(2016新增)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

  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1、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2、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

  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批準。

  3、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nèi)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 (2016新增)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選任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都具備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

  2、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nóng)村地區(qū)和貧困偏遠地區(qū)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禁止條件

  1、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2、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以及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選任程序

  1、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shù)剡x民(或者當?shù)爻W【用?名單中隨機抽選當?shù)胤ㄔ悍ü賳T額數(shù)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2、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于當?shù)胤ㄔ悍ü賳T額數(shù)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3、公民經(jīng)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

  職能

  1、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2、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3、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

  4、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三、兩院三部共同發(fā)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職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2016新增,注意結合刑訴的學習)

  1、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jù)和發(fā)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zhí)業(yè)權利。

  2、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3、《規(guī)定》對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分四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

  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工作機制、各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

  四、公證法的修訂:(2016新增)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那么,職業(yè)道德在卷四會如何考查呢?無非是兩種情形:

  第一,結合部門法以案例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查,如結合刑訴、民訴的案例,從職業(yè)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職業(yè)人員的所作所為。

  第二,結合法治理論以論述的方式進行考核,如從職業(yè)道德中的理論知識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結合司法改革的有關熱點問題進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種方式考查職業(yè)道德,那么,極有可能,理論法學各科的總得分值會進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種方式考核,那么,理論法學各科總的分值會與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總之,無論如何,理論法學2016年的分值將至少與2015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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