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知識:留置權
司法考試民法知識:留置權。2013年司法考試備考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地進行復習,中國人才網(wǎng)的小編將司法考試中涉及留置權的內容進行了整理,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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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物權不是約定物權
1、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產(chǎn)生留置權。
其中有:保管倉儲、運輸(擔保法)、行記合同、提存機關、加工承纜。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留置權是否有效?不能約定留置。
3、當事人能不是約定排除留權?可以。
二、一定是動產(chǎn)物權,不能是不動產(chǎn)物權
建設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賣,但不是留置權。
一種認為是優(yōu)先權,一種是法定抵押權。(兩種觀點)
限制流通是可以設定留置權,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國家司法考試網(wǎng))
三、留置權的取得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必須依據(jù)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對方財產(chǎn)。喪失占有一般喪失留置權,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權、也不享有出租權,也沒出質權、抵押權、轉讓權。有保管義務,費用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沒有慣例,由債務人承擔。
留置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也可以做為留置的標的。
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有約定依照約定。
四、留置權的行使
要有兩個月的寬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兩個月的限制;要及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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