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試:民法每日一練(9月1日)
多項選擇題工程師趙某發(fā)明了一種制造餅干的方法并獲得專利。下列行為中,哪些侵害了工程師趙某的專利權?
A.某企業(yè)未經允許為了經營以該方法制造餅干
B.某企業(yè)未經允許為了經營銷售以該方法制造餅干
C.某企業(yè)未經允許為了經營出口以該方法制造餅干
D.某研究所為了試驗使用該方法制造少量餅干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
《專利法》第11條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法》第6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司法站收集整理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據《專利法》第11條認為:C是“經營出口”不在法律對專利侵權的界定范圍之內,故C并未構成侵權。但我認為11條的表述應當這樣來理解:“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這是法條的主干,即只要不在另有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否則即為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凹床坏脼樯a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為展開的列舉闡述,列舉是不可能全盡所有可能的,所以在列舉中沒有提到的行為,也未必就不能構成侵權了。而第63條是《專利法》的另有規(guī)定,其中并沒有講“為了出口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法律不認為是侵權,所以,個人認為C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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