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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重要考點真題解題思路分析一

時間:2021-01-14 11:16:33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司法考試民法重要考點真題解題思路分析(一)

  司法考試民法考試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題的解題思路分析對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關重要,考生學習下列真題解題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ㄒ唬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甲急欲銷售其開發(fā)的某住宅區(qū)的最后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fā)出售房要約,并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fā)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該別墅被意外焚毀。(2006年試卷三第91—93題)
  1.下列關于甲、乙、丙之間關系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買賣合同有效
  B.甲、丙之間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損害乙的利益
  C.甲不應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因為房屋系意外焚毀
  D.丙應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
  [答案]A
  [考點]買賣合同的有效與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解題思路分析]
 。1)辦理過戶登記是履行買賣合同的表現(xiàn),它決定著房屋的所有權是否發(fā)生轉移,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與有效,因此本題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A選項正確。
  (2)我國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數(shù)賣”,本題中甲乙雖然已經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甲,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不屬于無權處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選項B錯誤。
  (3)對于不動產買賣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人認為自交付時風險轉移,有的人認為自登記時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中對此未予以明確,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姡痉▽嵺`中對不動產買賣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轉移風險說”。本題中,甲、丙雖辦理了過戶登記,但根據(jù)題干提供的信息,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風險依然由出賣人甲承擔,故而CD兩選項均不正確。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2.下列關于甲、丁之間買賣合同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無效
  C.合同因無權處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銷,則甲應向丁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答案]ACD
  [考點]合同的效力
  [解題思路分析](1)《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甲的房屋已經出賣給丙,但依然與不知情的丁簽署買賣合同,甲對丁構成了欺詐,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丁有權撤銷該買賣合同,因此A選項正確!逗贤ā返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笨梢姡绻〕蜂N該買賣合同,甲應賠償丁的損失,甲所承擔的該項責任不屬于違約責任(因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因此D選項正確。
 。2)我國包括《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在內的法律均未確認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過承擔違約責任來解決,因此B選項錯誤。
  (3)《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北绢}中,甲丙之間簽署了買賣合同,且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丙。甲又與丁簽署以該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該買賣合同效力未定,因此C選項正確。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D。
  3.下列關于乙的權利義務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若房屋未焚毀,丙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毀,法院應確認該房屋為乙所有
  C.乙對房屋的占有為善意、自主占有
  D.乙應向丙賠償因房屋焚毀而造成的損失
  [答案]AC
  [考點]所有權與占有
  [解題思路分析](1)根據(jù)在第1題中的分析,從過戶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歸屬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
 。2)所謂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本題中,乙并不知道丙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乙的占有為善意占有;所謂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對物進行的占有,本題中,甲乙簽署了買賣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屬于自主占有。故而C選項正確。
 。3)買賣合同中存在“交付轉移風險”的規(guī)則,但該規(guī)則適用于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本題中丙、乙之間并非出賣人與買受人的關系,而是屬于物的返還請求權人與物的占有人之間的關系。根據(jù)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毀損、滅失時,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D選項錯誤。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C。
。ǘ 2000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乙公司為甲建房一棟。乙與丙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約定由丙承包建設該樓房并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價款總額5%的管理費。丙實際施工至主體封頂。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辯稱乙起訴時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要求法院駁回乙的訴訟請求。(2004年試卷三第81—84題)
  1.下列關于乙與丙簽訂的《內部承包協(xié)議》的說法,何者正確?
  A.該《協(xié)議》為轉包合同,有效
  B.該《協(xié)議》為轉包合同,無效
  C.該《協(xié)議》為分包合同,有效
  D.該《協(xié)議》為違法分包合同,無效
  [答案]B
  [考點]建設工程合同中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
  [解題思路分析]建設工程合同因為關系到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所以《合同法》就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承包、轉包、分包規(guī)定了若干強行性規(guī)定,包括:
 。1)禁止發(fā)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并且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當事人的協(xié)議與上述規(guī)定相抵觸的,在性質上歸于無效。
  2.下列關于合同解除的說法,何者正確?
  A.乙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B.乙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時未超過訴訟時效
  C.乙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
  D.乙起訴請求解除合同適用特殊訴訟時效規(guī)定
  [答案]C
  [考點]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知識點解析]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以請求權為限,解除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其行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間的約束,而不可能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
  [解題思路分析]考生應準確把握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詳見前文介紹。
  3.下列關于丙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的說法,何者正確?
  A.可以作為原告以甲為被告提起訴訟
  B.法院應將其追加為共同原告
  C.法院應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
  D.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答案]D
  [考點]合同相對性原理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認定
  [知識點解析]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解題思路分析]本案中丙雖然是實際的施工者,但并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所以不具備本訴當事人的地位。丙雖然與本訴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但他對本訴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具備獨立的請求權,所以在訴訟地位上應當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下列說法何者正確?
  A.乙有權對訟爭樓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B.乙無權對訟爭樓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C.丙有權對訟爭樓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D.丙無權對訟爭樓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答案]AD
  [考點]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與合同相對性原理
  [解題思路分析]《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為限,丙不具備該主體要件,所以無權對訟爭樓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ㄈ┘子兴钠ヱR要賣掉,便對乙說:“你先牽回去試用一個月,滿意的話你就買下,價款5000元!币覡炕亓怂钠ヱR,未付款。1.設馬1在試用期間于某日放養(yǎng)時被洪水沖走,該損失應由誰承擔?(2000年試卷三第81—85題)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考點]試用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解題思路分析]試用買賣合同是一種以買受人在試用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在本質上是當標的物因為不可歸因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時,買受人是否仍需要按約定支付標的物價款的問題。本案中買賣合同尚未生效,當然更談不上買受人的風險承擔問題。
  2.設馬2在試用期間生下了一匹小馬,該小馬應歸誰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考點]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解題思路分析]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合同法》規(guī)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本題中買賣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也不存在交付的問題。應注意的是,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與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通常是同步的。
  3.設馬3在試用期間逃出馬圈,偷吃了鄰人丙家的谷子,價值50元,對該損失應由誰承擔?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答案]B
  [考點]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主體http://ks.examda.com
  [解題思路分析]該題是直接考查法條的一道題。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北绢}中,乙是動物管理人,應當承擔該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4.設試用期間乙將馬4賣與丁,乙與丁之間買賣行為的`性質如何?
  A.有效行為
  B.無效行為
  C.效力未定的行為
  D.可撤銷的行為
  [答案]C
  [考點]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論壇
  [解題思路分析]本題也是直接考查法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題中,在試用期間,乙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依法該處分的效力應當是效力未定。所謂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與否的合同。
  本題的考查相對簡單,但也從一個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并不都是很復雜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時的復習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場上拿分。
  5.設在試用買賣期間,甲又將該四匹馬賣給戊,作價5000元,甲向戊說明了與乙之間試用買賣的情況。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與戊之間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與戊之間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與戊之間的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D.甲與戊之間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C
  [考點]附條件合同的效力
  [解題思路分析]試用買賣的結果是不確定的,取決于試用買賣買受人的意思,其“不確定”的特點符合“附條件”的要求。
  (四) 陳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銷科長,任職期間辦理了三石公司與上海三木公司之間的供銷與加工等多方面的業(yè)務。1997年3月,陳某辭職后開辦了六順公司,六順公司的辦公房內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設備。1997年4月1日,陳某對三木公司講有一批設備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義銷售,銷售價格確定為58萬元人民幣,并說明三木公司如同意,應在一個星期之內給予答復。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時陳某將一份載有上述內容、由陳某自己簽字、以三石公司為委托方的合同郵寄給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該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專遞寄給陳某。陳某于4月17日收到該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該批設備由于存放的時間較長,有些部件可能有些問題,并講明將于同日將該設備發(fā)送給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該批設備后,即與九龍公司簽訂了價格為50萬元人民幣的買賣合同,并于4月30日將該批設備交付給九龍公司。因該批設備的使用說明等資料仍在陳某處,九龍公司收到設備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設備無法使用,閑置庫中。6月8日,一場意外的火災將該批設備燒壞報廢。 (1999年試卷三第85—90題)
  1.根據(jù)我國《合同法》,陳某委托三木公司銷售設備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
  A.有權代理行為
  B.無權代理行為
  C.表見代理行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為
  [答案]BC
  [考點]無權代理的類型及其效力
  2.陳某以三石公司的名義與三木公司簽訂的是什么合同?
  A.買賣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紀合同
  D.居間合同
  [答案]C
  [考點]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www.Examda.CoM
  [解題思路分析]本題題干中已經明確了三石公司與三木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所以其考查的對象實際上就只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行紀合同屬于商事合同,其區(qū)別于委托合同的顯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種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并且委托人須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題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的,兩個公司之間的合同是代銷合同,而代銷合同是行紀合同的一種典型表現(xiàn)形式。除此之外,代購合同、拍賣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賣出、買進的,因此都是行紀合同。
  3.陳某以三石公司的名義與三木公司簽訂的合同于何時生效?
  A .4月1日
  B. 4月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答案]C
  [考點]合同生效的時間
  [解題思路分析]行紀合同屬于諾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時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則為承諾生效的時間,而合同法在承諾生效時間問題上采取“收信主義”,即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
  4.根據(jù)陳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龍公司之間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關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陳某委托三木公司銷售設備的處分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只有在陳某事后取得處分權的情況下,該行為方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銷售行為后,由于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其報酬,享有依交易習慣確定的報酬請求權
  C.三木公司對其與九龍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D.九龍公司對該批設備的質量問題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張,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張其請求權
  [答案]BC
  [考點]表見代理、行紀合同的效力來源:考試大
  [解題思路分析]作為商事合同的行紀合同在性質上是有償合同,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報酬的,行紀人的報酬應依交易習慣確定。在與第三人的交易關系中,行紀人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應注意的是,本案中陳某的行為不屬于無權處分,因為無權處分須是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分,而陳某則是以三石公司的名義。
  5.對三木公司以50萬元價格將該批設備出賣給九龍公司的行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價格將該批設備出賣,因而該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價格將該批設備出賣,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價格將該批設備出賣,因而應當?shù)玫轿腥送?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價格將該批設備出賣,又未經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補償其差額的情況下,該買賣才對三石公司發(fā)生效力
  [答案]BCD
  [考點]行紀合同的價格指示
  [知識點解析]參見《合同法》第418條。
  [解題思路分析]本題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條的特殊規(guī)定,即如果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的,也并不當然無效,只要行紀人補償其差額,仍可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6.該批設備閑置在九龍公司的庫房中被意外燒毀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A.陳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龍公司
  [答案]D
  [考點]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來源:考試大
  [解題思路分析]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間原則上以標的物自身的交付時間為準,說明書等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是出賣人的從給付義務,對風險負擔的轉移不發(fā)生影響。 http://www.dgxbd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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