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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
提示:本試卷包括案例(實例)分析題、論述題。請將各題答案書寫在答題紙的對應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第一部分:簡析題。本部分共5題,75分。
一、(本題15分)
案情: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后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王某過世后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xié)議,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異議,后因王乙答應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曹某當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并答應6個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約定以1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xié)議,以18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錢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2001年5月,曹某應向王乙支付7萬元的購房余款時,曹某因生意虧損,已無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筆可向趙某主張的到期貨款5萬元,因曹某與趙某系親威,曹某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趙某支付該貨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時遭遇車禍受傷,肇事司機孫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孫某提出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
問題:
1.王某過世后留下的6間房屋應由哪些人分配?各自應分得多少?為什么?
2.王乙與曹某簽訂的售房協(xié)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曹某與朱某、錢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與曹某簽訂的合同,取得該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5.如王乙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曹某放棄要求趙某支付貨款的行為,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請求孫某支付車禍致人損害的賠償金,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二、(本題12分)
案情: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大興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購500臺彩電,并預先支付購買彩電的費用50萬元。全宇公司經(jīng)考察發(fā)現(xiàn)甲市W區(qū)的天鵝公司有一批質優(yōu)價廉的名牌彩電,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全宇公司從天鵝公司購進500臺彩電,總價款130萬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萬元定金;天鵝公司采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qū),貨到驗收后一周內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項。天鵝公司在發(fā)貨時,工作人員誤發(fā)成505臺。在運輸途中,由于被一車追尾,20臺彩電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全宇公司在S區(qū)合同約定地點接收了505臺彩電,當即對發(fā)生損壞的20臺彩電提出了質量異議,并將全部彩電交付大興公司。由于彩電滯銷,大興公司一直拒付貨款,致全宇公司一直無法向天鵝公司支付貨款。交貨2個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鵝公司披露了是受大興公司委托代為購買彩電的情況。
問題:
1.天鵝公司事先并不知曉全宇公司系受大興公司委托購買彩電,知悉這一情況后,天鵝公司能否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為什么?
2.全宇公司與天鵝公司訂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3.大興公司多收的5臺彩電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車輛逃逸,20臺受損彩電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5.如天鵝公司以全宇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后,在訴訟過程中,天鵝公司認為要求大興公司支付貨款更為有利,能否改為主張由大興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為什么?
三、(本題16分)
案情: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xiàn)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jīng)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jīng)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chǎn)經(jīng)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貨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問題:
1.甲公司的抵押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3.甲公司認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龍某退還其占用的120萬元中的60萬元?為什么?
5.甲公司應否承擔乙公司虧損的一半?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龍某對丙銀行的債務各應如何承擔責任?
四、(本題20分)
案情:位于某市甲區(qū)的天南公司與位于乙區(qū)的海北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區(qū)的新辦公樓,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新辦公樓施工過程中,天南公司與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進度款等問題發(fā)生爭議。雙方在交涉過程中通過電子郵件約定將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慮到多種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雙方曾約定仲裁的情況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進行了答辯,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準許。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會談錄音帶和會議紀要,主張原合同已經(jīng)變更。被告質證時表示,對方在會談時進行錄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進行了錄音,而會議紀要則無被告方人員的簽字,故均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提出上訴,并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xié)議,法院對本案無訴訟管轄權。
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二審過程中,海北公司見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張,又向二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慮到二審可能敗訴,故提請調解,為了達成協(xié)議,表示認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調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對已認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1.何地法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
2.假設本案起訴前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爭議,可以通過何種途徑加以解決?
3.一審法院未依原告請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確?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