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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時間:2022-11-09 22:31:3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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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

  SF-2015-0501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范本

廣州市城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聯(lián)系電話:

  用水人(產(chǎn)權人或用水地址戶主): 身份證號: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zhì)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zhì): 居民生活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qū)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 □戶內(nèi)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zhì)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除不可抗力、管網(wǎng)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wǎng)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zhì)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zhì)、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jù)。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對符合實施階梯式計費條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遇水價調(diào)整時,按照調(diào)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遇法定節(jié)日順延)繳納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guī)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nèi)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表丟失、發(fā)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表后第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xié)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jù)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供水人應予以協(xié)助。經(jīng)質(zhì)監(jiān)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guī)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xié)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xié)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xié)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chǎn)權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fā)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qū)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wǎng)站等平臺發(fā)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設施維修收費申請復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nèi)的,水表發(fā)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chǎn)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shù)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jīng)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xù),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yè)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x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zhì)、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除突發(fā)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fā)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zhì)、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chǎn)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shù)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xù)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jù)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fā)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jīng)發(fā)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fā)送電子郵件至用水人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qū)域內(nèi)、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采取公共媒體、區(qū)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wǎng)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xù)期,續(xù)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聯(lián)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聯(lián) (藍色)用水人留存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SF-2015-0502

廣州市城市(非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聯(lián)系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營業(yè)執(zhí)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zhì)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zhì):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種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qū)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 □戶內(nèi)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zhì)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除不可抗力、管網(wǎng)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wǎng)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zhì)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zhì)、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jù)。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diào)整時,按照調(diào)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nèi)(遇法定節(jié)日順延)繳納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guī)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nèi)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表丟失、發(fā)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為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表后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xié)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jù)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供水人應予以協(xié)助。經(jīng)質(zhì)監(jiān)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guī)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xié)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xié)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xié)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chǎn)權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fā)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qū)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wǎng)站等平臺發(fā)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復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nèi)的,水表發(fā)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chǎn)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jīng)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xù),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yè)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x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zhì)、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 除突發(fā)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fā)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zhì)、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chǎn)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xù)而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jù)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fā)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jīng)發(fā)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fā)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qū)域內(nèi)、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采取公共媒體、區(qū)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wǎng)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xù)期,續(xù)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lián)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聯(lián)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聯(lián) (藍色)用水人留存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城市供水用水設施連接合同

  SF-2015-0503

  合同編號:

廣州市供水用水設施連接合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

  甲方(供水企業(yè)):

  乙方(建設單位):

  為明確在公共供水設施(以下簡稱甲方設施)與自建供水設施或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以下簡稱乙方設施)連接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設施類別、地址和用水類別

  乙方設施類別:□新建、擴建、改建 □在用

  乙方設施地址:

  申請用水類別:□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請用水性質(zhì):□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種用水

  第二條 設施連接乙方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一)新建、擴建、改建乙方設施的連接:

  1.辦結申請用水手續(xù)。

  2.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的排水設施接駁回執(zhí)復印件(相關部門同意不需出具的項目除外)。

  3.永久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施工用水設施連接前,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二)在用乙方設施的連接:

  辦結申請用水手續(xù)。

  第三條 連接方案

  (一)連接方案中的連接點是:經(jīng)甲方確認的市政給水總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資料后應嚴格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受理乙方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nèi)根據(jù)國家、省、市以及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出具連接點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網(wǎng)之間需新裝供水管道的連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須根據(jù)甲方出具的連接方案進行施工圖紙設計,并將施工圖紙?zhí)峤患追絺浒。連接方案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四)新裝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質(zhì)量技術標準和衛(wèi)生、節(jié)水規(guī)范,并經(jīng)甲方確認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連接施工作業(yè)

  (一)自備水源的乙方設施嚴禁與甲方設施連接。

  (二)連接施工作業(yè)不得污染供水水質(zhì)。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資質(zhì),要按施工圖紙施工,使用符合相應質(zhì)量技術標準和衛(wèi)生、節(jié)水規(guī)范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

  (四)甲方應在連接工程建設過程中進行技術指導及現(xiàn)場查驗。

  第五條 連接工程所需費用

  (一)連接工程的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因連接施工產(chǎn)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費、水質(zhì)檢驗費等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制定連接方案的現(xiàn)場勘察費、連接施工過程中甲方的現(xiàn)場查驗、驗收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連接工程及乙方設施的驗收

  (一)甲方參與對連接工程進行驗收,并配合乙方辦理連接前的驗收手續(xù)。

  (二)連接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nèi),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指南的規(guī)定,及時編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并向甲方及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

  (三)乙方設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應分別將施工組織方案,以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通電通水調(diào)試記錄報甲方備案。乙方設施竣工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供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裝表通水;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及時與用水戶辦理用水手續(x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設施的施工組織方案和相關驗收資料不需報甲方備案,甲方也不需參與乙方設施的驗收:

  1.乙方設施類別為在用的;

  2.申請用水類別為施工用水的;

  3.申請用水性質(zhì)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種用水的。

  (四)當乙方設施屬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與本建設項目中的用水戶辦理水表注冊及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協(xié)助甲方完成用水戶注冊水表的安裝通水工作,并在注冊水表通水后及時向甲方辦理居民二次供水儲水池(箱)清洗保潔的手續(xù)。

  第七條 開通用水及設施的管理維護

  (一)乙方設施驗收合格起7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甲方不需參與乙方設施驗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連接工程竣工證明起7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應完成市政給水總表的安裝工作。

  (二)市政給水總表完成安裝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應在24小時內(nèi)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實施連接通水后,連接點水源側的供水設施(含市政給水總表)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其所有權及其衍生的權利屬甲方所有;連接點另側的乙方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維護。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每逾期1天應向乙方賠償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應向甲方賠償 元,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截斷連接。

  1.擅自將乙方設施與甲方設施連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將施工用水作為永久用水提供給用戶;

  4.連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設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diào)解。協(xié)商或調(diào)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約定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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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設備安裝合同03-06

供水設備合同8篇04-20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16全文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