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再審申請書范本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黑龍江**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負責人。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重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黑龍江**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重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商終字第0700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商終字第0700號民事判決,對本案依法進行再審。
二、支持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
三、原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特申請再審。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僅接收了申請人7位客戶的786116元債權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實際轉讓債權應為1616858元。
申請人提交的2008年度客戶墊款明細中列明的12位客戶的款項共計1616858元,是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終
止合作協(xié)議時,根據(jù)當時銷售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核算得出的。原審中被申請人僅認可其中的7位客戶的786116元債權轉讓,其余5位客戶830742元債權轉讓不予認可,對此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首先,5位客戶之所以沒有簽訂三方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由于被申請人交付的挖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5位客戶拒絕配合簽訂三方債權轉讓協(xié)議,在申請人作了大量說服及修復挖機的工作后,5位客戶最終仍然沒有簽訂三方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主要過錯在于被申請人。
其次,5位客戶中,有的挖機已經(jīng)被被申請人及其黑龍江代理商三君公司強行拖回,有的挖機款已被被申請人關聯(lián)企業(yè)昆山中發(fā)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收走,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沒有權利也沒有任何依據(jù)再向5位客戶主張債權,所以事實上相當于5位客戶的.830742元債權已經(jīng)轉讓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830742元。對此,申請人在本案一審、二審中已經(jīng)提交了三份證明、兩位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足以證明上述觀點。本次再審中,申請人提交一份新證據(jù),內容為客戶劉玉發(fā)關于墊款的說明,也能夠證明上述觀點。
二、原審法院關于50萬元獎勵的條件并未成就的認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50萬元獎勵。
首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關于解除代理關系的《協(xié)議》第十條約定“鑒于乙方在市場開拓方面做出的貢獻,甲方向乙方支付獎勵資金300000元”,從本條約定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承諾支付申請人50萬元獎勵主要是針對申請人的貢獻,至于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交付樣機和配件只是附帶的條件,不能因為申請人沒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就否定申請人作出的貢獻,進而拒絕支付獎勵,這既不符合協(xié)議雙方的真實意思,也對申請人極不公平。
如果以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作為付款條件的話,那么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同樣要為申請人開具141萬的增值稅發(fā)票,作為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141萬元的支付條件,在被申請人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情況下,141萬也不應支付給被申請人。
其次,申請人之所以沒有為被申請人開口增值稅發(fā)票的原因在于,
根據(j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被申請人需要向申請人指定的第三方開具金額更大的增值稅發(fā)票,由于被申請人拒不開具,由此雙方產(chǎn)生矛盾,申請人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才延遲開具獎勵金額的增值稅發(fā)票,被申請人對此是存在過錯的。
最后,申請人愿意在本次再審中為被申請人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三、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應支付被申請人744730元主機貨款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終止代理關系的協(xié)議雖然是在2009年4月16日簽訂,但相關債權債務核算的時間節(jié)點為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申請人已經(jīng)將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債權債務全部核算清楚并全部轉讓給了被申請人,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及代理關系的終止在2008年12月31日就已經(jīng)完成了。2008年12月31日之后產(chǎn)生的744730萬元債權和申請人已經(jīng)沒有任何關系,相應的債權屬于被申請人,應該由被申請人直接向客戶催收,申請人無權去向客戶收取,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主機貨款744730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換個角度講,如果此筆款項應該由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那744730元的債權申請人就應該有權利向客戶去收取,但鑒于雙方的代理關系已經(jīng)終止,申請人向客戶收取貨款已經(jīng)無法實現(xiàn),因此原審法院判決申請人再向被申請人支付744730元既是事實認定錯誤,又對申請人極不公平,申請人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因此,再審申請人請求再審法院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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